电子合同基本范畴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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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一种工具,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设备(如计算机和电话线),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惯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开展信息交流和发生商务行为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一词来描述区别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实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况,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形式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种环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点概括为,“一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二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发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与服务,来确定其归属及对方身份。三是合同行为事实要素的确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判别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到达以及到达的时点。尽管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电子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它仍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企业、政府、网络服务商、数字认证机构、银行以及消费者等各个环节,牵扯到诸多利益,因而必然需要新的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样才能兼顾电子商务的效率与安全。loCaLHoSt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张楚著:《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编著:《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吴弘等:《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刘俊臣:《合同成立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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