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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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高校财务领导体制、财务管理模式、财务工作主管、企业经济管理的经验,就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制度进行了探索,逐步明确了总会计师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在部分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早在1979年教育部颁发《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时就提出了建立总会讲师的经济责任制。第十四条规定:“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既是技术职称,又是行政职务,其职位相当于副校(院)长级”,并规定了高校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1982年,财政部转发的《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也强调:“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并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必须责成一位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1985年1月2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第三条指出:“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LOCaLHoST”1987年10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分总则、职责、权限、任免、奖惩、附则等六章三十条,全面系统地对在高校试行总会计师制作了规定。1991年10月29日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文件根据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高校贯彻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具体意见和要求,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在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求高校尽快培养和造就大批合格的总会计师人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置总会计师。1991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加速推行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作为“八五”期间高校财务工作的重点,并要求“‘八五’期间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与学校一起积极选拔和培养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要在1995年前配备完毕。总会计师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当前国家教委委属高校财经工作中几点意见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委属高校日常财经工作原则上坚持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1997年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一步理顺了总会计师与校(院)长之间的权责关系,强调了总会计师在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明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要求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应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 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机构,在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第五条还特别强调“学校校办工厂和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室)的指导、监督。”文件下发后,在国家教委的部署下,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很快将在总务处下设的财务科,升格为校(院)长直接领导下的财务处,财务处成为学校一级财务综合管理部门。此后,其他中央部委院校和地方高等院校也相继成立了财务处。其后,财政部和国家教委三令五申,要求各高等院校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以加强对学校财务和各项资金的管理,并着重强调学校的财务处(室)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对全校的财经活动进行归口管理。1991年4月8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共同印发的《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财务处是学校实行财务工作统一领导的职能机构,要加强财务处对全校财务工作的领导作用。……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预算外财务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立即撤销。”1994年11月17日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当前国家教委委属高校财经工作中几点意见的通知》特别强调:“财务处作为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各校均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1997年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七条重申了学校财务处(室)作为学校一级财务设置机构的地位,指出“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第八条明确了校内其他部门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二级财务机构。“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是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综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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