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报表方法 |
|
|
企业中股权就相对分散,并非国有经济持大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母公司仍起控制作用,但持股比例可能已不足50﹪,仅为母公司股东服务的报表编制目的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三)主体观对少数股权的处理更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和少数股权的性质 首先,根据会计要素的定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少数股东权益不是一项义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同样,少数股东损益也不符合费用的定义,它只是对合并净损益的一种分配,不应作为合并净损益的一个减项。母公司观回避了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将其放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使得其性质模糊不清,从它将少数股东损益作为一项费用来看,它也认为少数股东权益更接近于负债,这不符合要素的定义。其次,从少数股权的性质看,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权利仍仅限于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要求权、出售和转让股权的权利及取得股利的权利。少数股权与控制股权的区别在于对企业经营及其他事项的影响程度不同。母公司依靠控制权,控制甚至迫使子公司采取有利于母公司自身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也就是说,由于财务杠杆作用,使得控制股权从子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超过少数股东的利益,除此以外,少数股东与控制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与其说少数股权是一项特殊的负债,不如说是一项特殊的权益。主体观将少数股东和控制股东同等看待,反映集团全部的净资产和净损益,这种做法比母公司观的做法更为合理。 (四)主体观不存在双重计价的问题 母公司观对子公司净资产计价同时存在两种计价基础。LoCALHost其中,子公司净资产中母公司享有的份额按公允价值计价,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按账面价值计价。主体观对子公司净资产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虽然这种做法可能会造成子公司净资产和合并商誉的虚增,我们可以用其他方法对其进行修正。例如:将合并商誉的计算改为用母公司所支付的购买成本减子公司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仍按原方法计算但同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关于修正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但在理论上还应坚持主体观的思想。
|
|
上一个论文: 简述会计职业判断与会计信息质量 下一个论文: 浅析建筑施工项目成本控制
|
|
|
看了《论会计报表方法》的网友还看了:
[企业管理]试析我国中央银行会计风险控制研究 [企业管理]试析会计信息化进程中会计人员能力的培养 [经济论文]简论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会计改进问题研究 [企业管理]浅谈高校后勤社会化抉择的会计管理问题 [企业管理]浅谈会计虚假凭证的识别 [企业管理]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 [企业管理]关于会计教学方法与教学质量 [企业管理]论资产计价对企业会计利润的影响 [企业管理]基于会计主体的企业合并抵销处理 [企业管理]国有破产企业托管经营会计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