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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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村居、企业单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派出所;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条治安责任,则按公安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人: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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