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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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xx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颍政秘[2001]61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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