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粮食企业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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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上述规定,我县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方式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全县粮食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1347人,其中暂缓解除者69人。这69人含“三期”妇女29人,重病、职业病和住院职工40人(此40人病症均未经有关部门鉴定,尚不能列为不可解除关系者,但粮改前应对此40人可否解除劳动关系作出结论),69人的解除缓冲期为6个月。各企业55岁以上的男职工与45岁以上的女职工共有90人,按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由各企业负担社保与生活费至退休时止。 (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其补偿标准是: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约定解除)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法定解除)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定解除)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定解除)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据调查,2002年益阳市国有企业人平月工资673元,桃江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均月工资765元,全县地方企业在岗职工人平月工资547元,全县地方企业在职职工人平月工资251元,全县粮食企业在职职工人平理论月工资532元)。 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发〔2002〕12号)和我省《关于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0〕188号)及益劳社发〔2002〕66号文件规定:“裁减人员属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可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具体支付时应体现工龄差别。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每满一年工龄计发相当于1个月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的安置费,但最多不超过36个月。”(●法定解除,据调查,除90名内退人员外,各粮食企业可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为454人,总工龄为11336年) (三)社会保险 1、缴费对象与标准: ①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第259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其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单位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②按湘劳社险〔2001〕95号、湘劳社发〔2002〕68号文件规定,自谋职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其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基数的21%。” ③按照国发〔2000〕8号《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及湘政发〔2000〕15号、益政发〔2000〕18号文件规定:“除参保特困企业外,所有参保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先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暂时挂欠,待企业效益好转好或资产变现时再予补缴。” 2、社保关系接续 根据《破产法》及湘劳社发〔2002〕188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在破产、改制时必须为职工缴足至宣告破产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月的社保费,并可为职工预交一定年限的社保费。“被裁减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由单位招用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凡预缴了养老保险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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