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保 障 立 法 之 探 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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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差更是长达几十年。因此,国家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利益因货币贬值而受到损害,就不能不在给付养老金时根据通货膨胀率对养老金实行补贴。 (二)社会保障基金只能在无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增值 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将从原有的“现收现付制”过渡到“国家积累制”,必然会有大量的保障基金在政府手中积淀。但是,从本质而言,社会保障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者,而非当地政府的代表。从理论上讲,大量的保障基金积淀在政府有关部门手中,是公民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的时间差达成的。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保值、增值这是不言自明之理。 (三)应通过立法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建立褒扬与惩罚机制 国家应当给为公共利益作出特殊贡献者以特别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褒扬奉献精神。 (四)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大多都对享受失业保险金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非因本人原因导致失业”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规定。 (五)企业为员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应成为劳动合同必载条款 在我国现阶段,有的企业对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存在抵触情绪,大多劳动者也尚未意识到企业为自己养老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因此,国家必须通过严格的制约机制和强制手段,保证资金的多渠道筹集。为此,建议在《劳动法》中新增一条劳动合同的必载条款,即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该员工在岗期间企业应付的养老保险金。这一条款的增加,不但使企业缴纳职工养老金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更形成了职工对企业的制约机制,在法律上真正明确了“谁用工、谁养老”的权利义务关系 xxx街道司法所 二00四年五月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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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加强信用建设,实现理性维权 下一个总结: 浅议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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