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依法治市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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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度重点抓了外来流动人口的依法管理;1996年则重点抓了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工程建筑市场两项依法治理。 三、xx市依法治市向纵深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 通过对xx市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调查,我们强烈地感受到,xx市依法治市工作目前正处于是爬坡、停滞还是滑坡的转折关头。其原因在于一个城市的依法治市工作越是向前发展,越是会面临一些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的深层次矛盾和困难。这些矛盾和困难不解决,依法治市工作就会停滞甚至倒退,全国这种反面例证较多;而一个城市似乎又只能缓解这些矛盾和困难的一部分,而不可能解决这些矛盾和困难的全部。目前干扰各地将依法治理向纵深推进的深层次矛盾主要有: (一)地方法治动力与国家法治动力不同步甚至相冲突之间的矛盾 对国家而言,*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均要求实现法治,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但对地方而言,既有实现法治的动力,也有实现法治的阻力。动力可能来自上级的号召、地方领导人的远见、群众的要求以及某些领域依法治理的迫切要求(如城市房屋拆迁等),但它们都不足以强烈到推动地方领导人必须实行依法治理;而阻力的存在则强大而实在:①在国家大的法治环境不理想、地区间法治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实行严格的依法治理可能短期内不利于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打假、打*、扫黄、严格征税等);②依法治市见效慢,政绩软,往往看不见摸不着,而地方领导人的任期有限,不能不以主要精力抓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以实现为官一任,富民一方;③依法治市对地方党政领导人来说似乎不如行政手段治市那么迅速见效,往往束缚手脚;④依法治市可能削弱某些领导人的权力,甚至限制其获得非法利益;⑤依法治市需要较高理论水平的指导,工作量大,困难多,不容易推动;⑥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不高,依法治理要求别人的多,要求自己的少。上述种种阻力,均导致很多地方不愿花大力气真正实行依法治理,其表现形式为或敷衍塞责,或形式主义,或停滞不前,或偃旗息鼓。 (二)地方依法治理需要国家全方位推动与现在主要靠局部地区自主摸索法治之路之间的矛盾 依法治国是一个全方位、全局性的国家工程,既不可能在国家法治推进不力、地区法治发展严重不平衡,甚至在国家法制统一受到个别地区严重破坏的情况下率先实现地方法治,也不可能将地方法治简单相加构成国家法治,而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地方有力推进的体制下逐步实现国家法治和地方法治。 (三)地方依法治理需要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专门机构的有力推动与现在普遍存在的领导乏力、办事机构无权、无人、无经费之间的矛盾 各个依法治理搞得比较好的地区虽然大多成立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但多为虚设机构,一年只能开几次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该办公室一般由司法局主管法制宣传的副局长兼主任,由司法局宣传处兼做日常事务。由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普遍级别低、权力小,因而难以与市人大、公、检、法机关以及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实质上只有一个依法治理的宣传机构;且办公室没有专职人员,缺乏专门经费,故的确是小马拉大车,承担不了推动一个地区依法治理这样全方位的工作任务。 (四)地方依法治理需要将法治作为价值目标与将法治作为单纯的治理工具之间的矛盾 法治首先是一个价值目标,其固有的原则、内容和标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应当达到的最终目的。法治同时又是一项治理手段,是推动国家或城市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基本方法。毫无疑问,法治作为价值目标与法治作为治理手段应当是统一的,不能对法治采取实用主义或工具主义的态度,对其有用的就用,对其作用不太大的就不用;对其好用的就用,对其不好用的就不用。实践中各地往往只注重依法治民,不注重依法治官;只注重依法治基层,不注重依法治权力;少数地方甚至存在着以“人治”推行“法治”、以“枉法”治理“违法”的现象。其结果是永远不可能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永远不可能促使领导干部学会如何自觉地在法律之下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也永远不可能真正确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五)地方依法治理成效的长期性和渐进性与依法治理的急功近利之间的矛盾 由于依法治理的成效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隐性到显性、从短期效果到长期效果的逐步发展过程;因此,开展依法治理既不能过于急功近利,又不能看不到已经取得的成果,而必须从下列三个层面来自觉地把握依法治理的成效:一是从推动依法治理的进程看成效。由于依法治理反映了社会管理的规律,代表了社会发展的方向,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因此,推进依法治理的进程和举措本身就是成效。当然,这种成效还是浅层次的。目前xx市这一层次的成效较为突出。二是从实现地区法治的目标来看成效。依法治理的直接目标是实现地区法治,这是深层次的成效。xx市目前的法治状态离此目标还相去甚远,但已开始形成法治市的基本雏形。三是从推进*、经济、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看成效。依法治理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从前者看,实现法治目标就是最大的成效;从后者看,只有对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起推进作用才是最终的成效。毫无疑问,法治的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所谓好的法治与坏的法治之分的问题。由于xx市目前还只是在构建法治市的基本框架;因此,依法治市对xx*、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推动作用还较为有限,干扰形成法治合力的因素还大量存在。只有随着xx依法治市的进一步深入,法治的终极社会成效才越来越显著和突出。由此可见,地方依法治理的短期成效与长期成效、直接成效与终极成效、举措成效与社会成效实质上是统一的。 (六)地方依法治理需要逐步进行法治的整体推动与现在各地普遍存在的单项突进、零星治理之间的矛盾 法治是一项规模宏大的全方位社会工程,必须对立法、执法、守法、普法、法律监督等法治的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各个方面全面规划,整体推进,而不能零打碎敲,零星建设。实践中各地在依法治理时往往只愿抓面上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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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全国最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初探 下一个总结: 人民是推动本溪十年依法治市的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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