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②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③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对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流转中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⑴转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农村承包合同转包纠纷案件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必然要遇到如何确认诉讼主体和合同的法律关系问题,一般应根据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分别确认:
a、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b、承包合同转包后,因转包后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发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转包后的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⑵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
3、关于家庭农村承包合同履行中,家庭成员分户时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分户时,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其承包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4、关于承包方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农村承包合同签订后,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增加承包人的,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增加了承包人,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方对该事实的认可,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新增加承包人与原承包人一起享有合同约定权利,负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担约定民事责任。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应当享有和承担共同承包期间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因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给发包方或者其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方或者其它承包人要求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充分认识农村承包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认识农村承包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把握处理该类纠纷总的原则即及时、快捷、稳妥,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已形成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合同关系,一般不能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因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和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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