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措施因社会支持不够而影响了实施效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6、社区矫正缺乏相应法律支撑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现行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是相分离的,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认为只要将社区服刑人员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就“一交了事”,后面的事跟自己没有关系,加之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从而导致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时,往往缺少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这样在工作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或者陷入管理不当等尴尬境况。另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社区矫正的奖惩依据主要是重庆市法、检、公、司等12部门的联合行文《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暂行办法》,其处罚效力值得商榷。
二、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探讨
1、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
其次要强调社区矫正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而不是一味地重帮教而轻矫治,同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其每月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以体现对其的监管和矫治。也就是说,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做成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提高矫正质量,必须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从内心深处接受各类教育,感化其罪恶的心灵。
2、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素质
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我县在将去年新招录的25名司法助理员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力量的基础上,今年又针对现有司法助理员普遍只具有单一法学背景的情况,一方面派人参加心理咨询学习,另一方面专门招录一批心理学等其他专业的司法助理员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去,以弥补当前社区矫正队伍知识结构单一的局面。第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聘请社会工作者,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第三,要积极向兄弟单位学习取经,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前往兄弟单位调研取经,引入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吸取先进的工作方法,提高整体矫正工作水平。第四,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过例会交流,剖析典型案例,使全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不断掌握社区矫正的新手段、新方法。
再次,要依靠基层,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农村地区,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等具体现状,充分调动村(居)委会、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是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我县在以往村(居)“四职干部”的基础上特别增设1名村(居)综治专干,专门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村(居)自治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了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的整合功能,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发展、解决农村与城市发展失衡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方法,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委托管理平台,确保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当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一是严格把握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条件。入矫未满3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暴力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确定为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禁止外出。二是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委托管理。经批准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将委托管理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传至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在收到材料后,将委托管理书回执及时传至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三是对个别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地回访制度。矫正工作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对外出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加强对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针对性管理。四是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监控管理。要求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移动监控平台管理,每天24小时开机,便于矫正工作人员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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