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多形式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组织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国际国内特殊艺术演出和体育比赛。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全国残疾人文艺汇演和国际国内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奖励和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照顾。
四、完善残疾人法规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切实把残疾人事业纳入依法治县范围
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民勤县扶助残疾人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完善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扶持政策。要将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行政督查、工作视察列入县、乡两级人大、政府、政协工作内容,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和视察活动,推动残疾人法律法规的落实。健全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完善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机构和社会救助为辅助的残疾人救助体系。
五、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一)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增强干部群众的助残意识和积极性。
要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文明行业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等宣传活动和“志愿者助残”等扶残助残活动,努力形成积极帮助残疾人、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要优先发展残疾人急需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以及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与养护等服务项目,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福利机构要对重度残疾人进行托养,并进行专人护理。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服务机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无偿划拨建设用地、解决建设资金、免收基建税费等优惠。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家庭财政补贴制度,完善残疾人服务
十五)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残联章程开展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政策、资金支持。要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相应调整残联编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人大、政协中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比例,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各至少有1名残疾人工作者。
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重视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提高残疾人干部比例。建立健全城区、农村社区、各行政村的残疾人协会,社区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将残疾人工作融入社会之中。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享受岗位补贴;村残协专职委员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依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享受专职委员津贴的不再享受农村低保。
十六)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
各乡(镇)党委要将残联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建设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要做好优秀残联干部的挂职锻炼、培训深造等工作,努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积极推进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助残志愿者生活补贴、助残志愿者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七)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要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在十二五”初期建成民勤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民勤县残疾人托养中心等县级综合服务设施,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给予重点支持。县政府要加大投入,推进残疾人信息化建设,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建立全县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残疾人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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