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贸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xx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
6、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执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公司法》、《广告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7、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执法依据:《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xx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
8、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等。
9、市盐政市场稽查处:履行盐政管理职责,严禁私盐、伪劣盐、非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确保合格加碘食盐供应。执法依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
10、xx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11、市乡镇企业局:协助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中小食品企业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13、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和监管;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标签审核制度。
14、xx海关:负责对进出口食品所需法定检验证件的审核,对进出境食品进行风险布控,加大实际查验工作的力度,强化对进出境食品的有效监管。
15、市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的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发布各种食品安全信息。
16、市委政法委: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综合执法检查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1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参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活动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8、市发展改革委: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我市食品行业发展,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
19、市经委:负责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食品企业的扶优扶强工作。
20、市财政局:依照省、市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21、市公安局: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
22、市法制办: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3、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宣传工作。
二、当前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药品安全体制:2001年,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监管体制。通过体制改革,对国家、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今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法律依据:200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0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法规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
(三)国家、省、市、县局职责:国家局主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新药的审批,药品的注册,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等。
省级局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