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设市政消火栓887个,经普查实有市政消火栓479个,缺建市政消火栓408个,建成率为54%。实有市政消火栓中,完好的有272个,207个无法正常使用,完好率仅为56.78%。
四、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队(站)建设方面
1、消防队(站)数量不足。我市城市建设区总面积为59.66平方公里,平均每个消防站保护面积14.915平方公里。其中东城区中队保护面积最大、为17平方公里,各消防站保护面积均超出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关于“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普通消防站不宜大于7平方公里”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的规定。依据《格尔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至2020年底,全市应建消防站10个。目前,全市共缺建消防站6个,缺建率为60%。
2、消防队(站)分布不均匀。全市4个消防站中有3个集中分布在城市建成区内,占地15.55平方公里的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仅设有1个消防站。城区消防中队到达察尔汗地区的距离达67公里,延长了灭火救援力量到场时间,满足不了快速调集兵力的工作需要。
3、部分消防队(站)营房设施建设落后。从全市消防队(站)营房设施建设来看,多数消防队(站)存在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的问题,特别是投入执勤时间较长的东城区中队、西城区中队车库数量较少、高度不够,无法停放大型消防执勤车辆;部分消防队(站)的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等库室面积不足,器材无法分类存放。
4、专业灭火救援队伍建设滞后。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的日趋多样化,市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了市重大灾害
应急救援支队,配备了相应的救援装备,在玉树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和多次市内灾害事故救援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救援现场需求看,抢险救援专业区分不明细,针对辖区灾害事故特点未组建相关的专业灭火救援队伍,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着救援行动。
(二)消防水源方面
1、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市政消火栓建设数量远不及应建数量,一方面是因为我市辖区面积广阔,城市道路先于建筑、市政设施建设,随着城市发展规模不断增加,建设工程、公共设施建设迅猛,“旧账未清,又添新帐”,致使市政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城市发展建设步伐。
2、市政消防水源完好率不高。目前,全市已建市政消火栓完好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尚未建立完善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没有明确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及工作职责,致使消火栓管理、维护不到位,造成有栓不能用的现象,从而影响灭火救援工作。具体表现在:一是消火栓埋压、圈占现象严重。消火栓埋压的现象主要出现在一些改建、扩建、重建的市政道路上和建筑施工地段。由于管网铺设在前,而工程建设、道路改造在后,致使原有市政消火栓井被填埋。同时,道路两边建筑工程擅自扩大施工工地及城市绿化建设,致使消火栓被圈占。二是消火栓栓体损坏缺失。此类现象主要是因为市政消火栓建成投入使用后得不到有效维护保养,导致栓体老化锈蚀;由于利益驱使,在市郊及一些新建道路上,市政消火栓栓口铜构件、闷盖被盗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直接将整个栓体卸掉。三是水压不足或无水。一些供水单位为了防止盗水、减少维护费用等原因将一部分市政消火栓的供水阀门关闭,致使无法正常供水。同时,由于缺乏管理维护,大多管网年久失修、积聚杂质,造成管道堵塞,致使水压不足。
3、天然消防水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区仅有一条河流,建有2个人工湖,无天然湖泊,受自然因素和城市化建设加快等因素影响,天然河流水域面积趋于稳定,人工湖泊水域面积逐渐增大,可利用的天然消防水源增多,但供消防车取水的设施未及时配套建设,制约了天然消防水源的利用效率。
(三)社会火灾防控方面
1、重大火灾危险源数量较多。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我市目前化工企业主要以石油化工(炼油厂)、盐湖化工、天然气化工、有色金属冶炼为主,化学危险品生产中许多为可燃液体、气体,多数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发生火灾多伴有爆炸,火场辐射热高、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特征,且危险化学品火灾在初期不易控制,多以大火场的形式出现,或大面积火灾、或立体火灾、或多点火灾,火势发展迅速猛烈,爆炸危险极大,燃烧物质和产物多,有毒副作用,扑救火灾耗费的人力物力都很多,且扑救的技术要求也远非一般火灾所能比;高层建筑灾害事故:由于高层建筑楼层高、体积大、人员多、功能繁杂,火灾危险性比普通建筑大得多,很容易发生财产损失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目前全市有举高类消防车5辆,均为50米以下的举高类消防车,一旦高层建筑发生较大火灾将将显得力不从心;地下工程灾害事故:由于地下建筑的结构特殊,情况复杂,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疏散扑救困难,而且还会威胁到地上建筑的安全。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存在烟气毒性大,不易扩散,烟气温度高、疏散困难、扑救困难的特性,由于人流、物流、商流、资金流的高度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由于疏散和扑救困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人员密集场所灾害事故:从消防监督检查情况来看,由于部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场所内部自动消防设施故障、停用,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损坏,擅自遮挡、堵塞、挪用、拆除消防器材、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第二安全出口、电气设备使用管理不当,违章用火用电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的存在,造成此类场所监管难度大,火灾事故高发。
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社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有些单位还普遍存在重经济效益轻消防管理的思想,既未开展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也未自除;个别单位对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未能积极整改,找理由、讲困难、一拖再拖、久拖不改;部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防法制观念淡漠,安全管理混乱、消防投入不足,火灾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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