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的工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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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除房地产项目)的客商,可通过县补贴的方式,免费获取宅基地一处。对投资亿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的优惠,对引进农业产业化投资规模大的龙头企业,其增值税可通过奖励的方法,实行退二减三的优惠。对宁红等老品牌进工业园,其技改资金可由县财政贴息。 4、继续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月调度,季通报,全年兑现算总帐。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监督作用,修水报、修水电视台每星期都要有招商引资上项目情况的宣传报道,每月要有排行榜。 五、进一步规范考评奖惩 1、设立重大项目组织奖。对招商引资的特大功臣予以记三等功的重奖,并加一级工资;对组织引进重大项目的有功人员要优先、破格提拔;对引进大项目的非修水籍人士给予“荣誉市民”的称号。 2、推行风险金制度。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其各项奖金、福利、生活补贴必须与招商引资任务挂钩。年终考评完成任务的,可按政策全额发放;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予以扣除,由县财政局负责执行。对未能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三不准”(不准评先、不准提拔、不准发放第13个月工资)。 3、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没有完成任务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当年不得评先。凡在每年6月底以前未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9月底无实际进资的乡镇和县直(驻县)部门,从次月起一把手离岗招商,财政下拨单位经费逐月递减5%。年底完不成任务的,主要领导第一年诫免,离岗招商;第二年仍未完成任务的,主要领导进行调整。财政扣拨的经费直接转入县招商引资基金;所缴纳的招商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尚未完成任务部分的2%另外收取招商引资基金,由财政从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包干经费中划扣。 4、严查弄虚作假行为。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乡镇和县直(驻县)单位,一经发现,一把手停职反省,并在县常委会上作检查;有关人员立即离岗,两年内不得上岗;同时,必须另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同的企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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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公司党委办公室2007年工作计划 下一个总结: 征稽所纠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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