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近年来,我们党始终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力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十五大”以来,尤其是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的执法监督工作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和体现。通过实践,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由于对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职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又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各级党委政法委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完善执法监督职能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成为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目前党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的基本现状及存在问题和困难
通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各级党委政法委在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这一块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各种执法检查、个案监督、对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渠道,对各级各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都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如对超期羁押、案件的审限、取保候审、减刑假释以及调处信访老户等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治理;对典型个案的跟踪督办;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保证各政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也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困难。LoCALhosT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有不少人,特别是受执法监督的对象各政法部门认为,中国要构建法制社会,就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即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也有其自身监督部门进行纠正整顿,即使自身不能纠正的,还有人大、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职能。而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否则,难免给人干预司法独立之嫌。基于这一认识,部分政法机关对接受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动性不强,消极应付。因而部分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
(二)监督工作的启动,主要依赖于上级领导的批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很难起效。这种现象不但在党的执法监督中存在,在其他的监督中也同样存在。另外,随着公民法律意思的增强,在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和支持的时候,他们便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希望通过他们的监督得以实现权利。这样一来,大量要求再审的案件集中反映到党委政法委,党委政法委俨然成为了一个申诉机构。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则易发生偏移,忽视了对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
(三)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素质上的问题。目前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基本上还处于“过问”阶段,执法监督机构尚未建立或设置不够健全、规范;专职人员也未落实,目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实践经验不足,不能灵活有效地行使执法监督职能;职能分工不明确,由于工作内容有相互交叉部分,执法监督职能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易被混淆。这样,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四)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除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政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等。由于党委政法委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够顺畅,致使党委政法委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甚至被有关部门“牵着鼻子走”,增设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调查和处理的难处,也影响其他监督方式的成效。
此外,我国各级党委政法委还普遍存在的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问题,以及监督重点不明确等问题。
二、对今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针对基层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普遍尚未建立的现状,今后一段时期,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或设置执法监督和政法队伍管理职能的综合机构。另外,政法委还要抓好自身建设,把政法委干部政法业务知识培训列入队伍建设重点,强化现有执法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业务培训,以适应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政法委还应配备熟悉法律知识、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到执法监督岗位上来。确保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正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群众来信来访是党委政法委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的窗口,我们应该避免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划等号。党委政法委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重点考察政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当?实体是否公正?不能一味追求信访人息诉罢诉而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保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的经常性联系。首先,要与人大相关部门互通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某些重大问题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纠正少数政法干警的错误观念。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应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这样使三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
(四)建议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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