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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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在做好“ 110” 报警及群众上门报警等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根据各类矛盾纠纷的易发性、季节性、地域性,认真开展排查,并力争及早发现,及早介入,及早调解。实行了一把手“首问负责制”,实行小纠纷不出调解室,大纠纷不出所,重大纠纷不出街,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3、增强证据意识,及时调查取证。公安调解是诉讼外的一种调解,任何调解协议一旦达成,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未必会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效力上说,公安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约束力仅建立在当事人自觉遵守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因此,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纠纷时,一定要有复议诉讼意识,该收集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充足了,一方面能促进调解工作,同时要考虑到一旦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遵守调解协议,需要公安机关作出处理或进入诉讼程序时,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很可能会因为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不完全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解决社会矛盾,重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我们公安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 中必须明确职责、找准定位,真正认识到公安机关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性,建立长效机制,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目标,为实现人民和谐、社会和谐提供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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