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本条明确规定了“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档案法中,“档案”仅指档案的原件而不包括复制件,在保护档案复制件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列出了复制件的字样。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仅适用于档案原件。
第三,档案是物质载体及其所包含信息的统一体、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复制件,仅仅是传播了该档案所包含的信息,并未侵害该档案原件本身,其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较小,不作为犯罪
处理也是可以的。
因此,档案犯罪的犯罪对象——国有档案应当界定为档案原件而不包括复制件,抢夺、窃取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复制件的行为不能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但是,由于国有档案同时具有多重性质,既是档案,又可能是文物,还可能包含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信息。侵犯国有档案复制件的行为虽然不能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如果所出卖、转让的档案复制件包含国家秘密,行为人则可能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等。
注释:
①谢望原主编:《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②申世涛、申世红、张鹏:《从<刑法>角度探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山东档案》2002年第4期第12页。
③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436页。
④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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