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农民工,在遭遇欠薪而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政府如何给农民工提供保障也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许多企业为最大限度追求利润,以压低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支付假期工资及停工工资为手段,而农民工成了最大受害者。4.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险立法缺位。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把农民工列入适用对象,使得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就是农民能惠及的工伤保险,许多用人单位也没有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保费。5.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未依法落实。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农民工),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减少职业伤害,重视并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四)政府对农民工权利保护认识不足和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是农民工权利被侵害的思想意识根源。农民工的流动,给城市增添许多不
利因素,政府对农民工着重以管理为主,忽视职业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以及农民工维权工作。另外,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低、缺乏劳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和能力很弱。
(五)政府追求低成本发展经济以及企业拥有物质资源等优势是侵害农民工权利的经济根源。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企业,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对侵犯农民工的现象视而不见。某些领导认为严格劳动法的规定会影响当地投资环境,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最低成本发展经济。再者,企业主拥有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支配权,享有物质资源优势,与政府官员交朋友、称兄道弟,能对农民工随心所欲地施奖施罚,甚至逃脱因违反劳动法而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可能受到的惩处。
(六)农民工维权救济途径不畅和成本过高是侵害农民工权利的司法根源。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争议解决时间一般达一年左右,且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审判之间不衔接,容易造成诉累,从而加重农民工的负担。另外,在解决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和“谁主张谁预交费用”的原则,主张劳动权益受损的农民工难以承担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高成本支出。靠打工养家糊口的农民工,他赔不起精力、赔不起时间去打官司,到头来只得横心忍痛,背起包袱游离其他地方打工,希望碰上能及时给付工资的好老板。
二、农民工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意义
从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四川民工熊德明讨薪,到2006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直面反映政府对民工问题的重视和关心。但是农民工权利受侵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农民工追薪引发社会冲突不断升级与激化。据统计,2005年浙江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农民工信访、电访、人访约10万人次,为6682名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近600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30%。通过援助,为农民工挽回各类损失约6300多万元。[ 陶时梅:《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和对策研究》,载2006年第1期的《东方法苑》(浙江省司法厅主办的综合性法制双月刊),第12页。]在浙江省经济欠发达的泰顺县,是人口只有30万多一点的小县,该县法律援助机构在2005年共接待农民工信访、电访、人访约550人次,为540名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近8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75%以上。其中我省办理的泰顺县58省潘立勤等84位农民工追薪案、泰顺县力德玩具厂117位农民工追薪案等,在温州市有较大影响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收到良好 的社会效益,“这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李斌:《“十一五”最艰巨任务-农民工如何成市民》,载2006年2月8日的《农村信息报》第5版的《热点关注》栏目。
]。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是一项民心工程,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一项“民心工程”。“十五”期间,温州市政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十大工程之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我们有必要把农民工援助工程落到实处。2003年7月份,浙江省第一个“劳务输出法律援助中心”(泰顺县劳务输出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浙江”,需要法援助工作者用法律的手段帮助农民工追薪难等劳动维权问题,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内容,也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是要关心外来民工和本地劳务输出的民工的困难,帮助解决他们维护劳动权利难的问题。这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农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农民群众利益,关心农民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因此,可以说,农民工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在利益多元化的格局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农民工是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者作为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关心和帮助农民工,化解农民工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的“太阳伞”,可以帮助他们遮风雨,从而缓解了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有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英国a.j.m米尔恩在所其著的《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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