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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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能力和减少政府财政负担。而调解、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解决纠纷的手段,在处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时,它们之间可以互相衔接与融合,形成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有机体系,更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或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 (一)调解。调解是较具代表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目前,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家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团体、组织中普遍设立,例如劳动仲裁机构、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人民调解等等。所谓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在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促使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2002年9月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赋予调解协议的契约性,即对调解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的法律属性作了肯定;并规定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可以依法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者依法申请支付令的形式,与诉讼机制衔接,通过法院的执行力保障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绝大数是劳资、工伤纠纷,涉及群体性案件多,多数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不高,案件取证难度大,且通过“一裁二审”漫长的时间,通常长达一年以上,浪费人力、财力、物力,造成诉累,通过调解处理能达到方便、快捷的效果,同时可以减轻肋援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压力,也有利节约司法资源。因此,调解将是非诉讼法律援助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流,可适用任何性质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于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债务人如不按约履行,债权人可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做农民工法律援助时,可以要求公证机关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可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能有效提高还款、付薪的自觉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农民工可不经诉讼,持公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降低了社会成本,可最大限度、最迅速地保障农民工权益。从而农民工不会去找政府进行大规模群体上访,避免社会突发事件的发生。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探究》来源于范文大全网,本站为所有正式会员免费提供文章查找帮助。欢迎阅读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探究。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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