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人权是指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的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是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质利益、人格利益与人身利益,是人权的基本内容,而劳动权蕴含着劳动者的特质利益、人格利益与人身利益,这表明劳动权是人权的固有内容。人权具有平等性,是每个社会成员(包括农民工)应得的,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予以帮助,享有平等、公平的国民待遇。帮助、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是保障农民工享有和实现其人权的重要内容。
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举措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作举措,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维权网络经纬, 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组织保证
面对农民工劳动权利普遍受侵害的现实,法律人、社会各界人士在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承担起“社会良知”责任,伸出法律援助之手,破解农民工维权难题。近年来,我省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外来民工陡增,导致民工讨薪、工伤事故类型案件急剧上升,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网络经纬。纵向到基层司法所建立起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并延伸至各村居配置法律援助联络员,使农民工在其生活、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附近可寻求法律帮助,形成上下一体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同时,在工会、残联、妇联、消费委、老龄委、共青团、劳动监察队等有关社会团体、部门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岗,使得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社会团体能为农民工说话、撑腰,为他们做主,达到横向联动机制。从而实现“横向横到边,纵到底”覆盖网络,从而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资源整合配置,建立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及时保障农民工权益
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切实发挥各部门职能,进行资源的整合,优势互补,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企业)使
用农民工情况加大监察力度,并积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发挥法律援助服务职能,保证农民工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发挥其司法审判职能,给农民工予以特别司法待遇,依法快立案、快审、快执行,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领会和执行2006年国务院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要重新进行资源配置,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单位中抽取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援助律师、法官各数名,组建一个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形成合力,专门负责农民工维权事务的处理,引导农民工从劳动争议投诉始至判决执行整个过程,农民工畅通无阻通向 “绿色通道”, 做到快、简、便。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仅要为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同时也为劳务输出本地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总而言之,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建立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使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壮大援助队伍,满足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依据《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是律师。由于律师队伍紧缺,远远不能满足援助的需求。为此,浙江省率先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把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扩大化,包括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等。由于援助案件陡增,与当地援助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例如温州的泰顺、洞头等县经济欠发达县,全县有一家律师所,律师不到5名,不能满足援助的需求。因此,以县为单位设置法律援助机构要配备2-3名公职律师,公职律师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事务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样就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农民工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让农民工随时有法律援助。另外,向社会各界吸收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组建法律援助志愿团,缓解援助需求的压力。
(四)加强宣传,积极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由于农民工居住条件差,获取信息内容不是很多,需要我们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宣传法律援助,让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关心、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事情,而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当今社会是一种强势力量,通过报道或评论,反映和揭露社会问题,弘扬正义,明辨是非,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的贯彻执行,引导和促进社会公正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充分利用媒体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内容。另外,一方面要积极报道农民工维权的典型案例,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树立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意识和自信心;另一方正面报道农民工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和先进典型,让社会关爱、尊重农民工,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四、农民工非诉法律援助纠纷解决方式
纠纷的解决不外乎“诉讼”与“非诉讼”两种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非对抗或对抗性较弱、成本较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中不失为一条好途径。随着农民工援助案件大幅度增长在,而出现律师等援助队伍小、压力大、援助经费紧张、工作效率低下、维权成本高等窘境,制约农民工法律援助业务的开展,积极探索一条农民工非诉法律援助纠纷解决新途径势在必行,可以减轻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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