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尊重。合伙人之间一定要平等相处、相互尊重。不能平等相处,也就不能和平相处;不能和平相处,一个所分崩离析就不远了。
“合伙人的法律品质是律师事务所的生命”的第二层含义,是说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要平等相处、互相尊重。合伙人千万不要有当“老板”的观念。合伙人要始终想到自己的责任,要始终准备尽更多的义务。在有的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的办公室是由内勤人员打扫的。让他人打扫卫生虽然事情不大,但暴露了某些人内心深处的“老板情结”。
“合伙人的法律品质是律师事务所的生命”的第三层含义,是说律师所内部管理和分配的改革与创新,需要有合伙人良好的法律品质做保证。现在律师队伍中改革旧的管理模式和以“提成制”为主要形式的分配制度的要求很强烈。对于律师所的合伙人而言,必须要有一种科学思想:(1)任何事物都是有规律的,律师所管理、分配也不例外。不能靠头脑发热奢谈改革和创新;(2)改革律师所内部管理、分配制度,要探索其规律,要“摸着石头过河”,要在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客观规律办事;(3)力主改革创新者要作好为催生新制度牺牲和奉献的准备。一事当前不能先想自己多捞多得,否则所谓的改革创新便没有号召力,便不会得到他人的拥护,就只能是一句画饼充饥的空话,失败就是必然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什么是执政能力?简单地说,就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能把执政能力单纯地理解为技能、技术、技巧层面上的东西,它还包括了执政品质(即能不能廉政)和执政作风(即能不能勤政)两方面的内容。尤其是执政品质和执政作风,在执政能力的构成中,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律师所管理当然谈不上是什么执政,但毕竟也是管理。作为律师所的合伙人,要想把自己的所办好、办出特色,并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就要切实在加强自身修养,特别是在法律品质的修养上狠下工夫。
我所说的上面三个方面,当然不是一个律师所发展的充分条件,但应该说是必要条件。我想,只要能在这三个方面做好,不敢说一定会成为一个非常优秀的所,起码可以成为一个不错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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