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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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就放弃行政追究职责,在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错误认识,实践中也有所谓“以刑抵罚”的错误做法。对此,虽对某一行政与刑事相关执法领域有解释,但从建立建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的法制保障的高度看,仅一一解释是不够的,要满足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必须在法律上赋予法律与行政监督的具体依据。因此,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配套法规制度,在明确禁止“以罚代刑”的同时,也要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以刑抵罚”,并规定有关责任人不作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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