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客观方面二题之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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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9],应依据刑法第274条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以体现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均衡等原则。 五、结语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学习与研究的一点心得,本文立足于现行立法,从法理上对绑架罪的行为是单一抑或复合行为,“绑架”的虚像应否作为定性的实像两个问题作以探讨,其中详细阐述了“单一行为”说在逻辑上的不周延性,并就引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作以简要分析,缺憾与不成熟是难免的,希望大家不吝赐教,法制漫漫长路其修远! 参考文献 [1] 阮齐林 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33页。 [2] 张明楷 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217页。 [3] 张明楷 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4]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5]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84页。 [6] 张明楷 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6页。 [7] 陈兴良 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6页。 [8] 同[1],第35页。 [9] 同[5],第527、528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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