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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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检务督察工作机制之后,河南、山东、福建、江苏、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先后开始了检务督察制度的改革探索。高检察院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这一改革方向予以肯定。但是,由于检务督察机制改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探索,因各地的理解不同、目标不同而运行模式各异。笔者认为,检察改革在路径选择上虽然是自下而上,但最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统一规范。因此,有必要对检务督察的不同思路进行厘清,对各种运行模式进行比较,逐步统一各方认识,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检务督察制度提供理论准备。笔者在此仅对检务督察三个基本问题即“为什么(why)、是什么(what)、怎么办(how)”谈谈粗线的认识,以求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思考。 一、为什么:关于检务督察必要性的论证 [范文大全文章-https://www.ybask.com 范文大全 帮您找文章] 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政权、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独立而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和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权力的特征上考察,检察权中的侦查权是主动性、扩张性的,具有命令执行性;而检察权中的决定不起诉虽然是程序性的决定,但实质上具有与司法裁决类似的效果,因此,可以认为,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性质。lOcALHoSt检察权这种特性,表明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必然要强力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检察权也不能例外。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掌握着强制手段和一定的裁量标准,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产生公权力滥用,私权利遭到不合法、不公正侵犯的严重后果。因此,检察权需要加以全面有效的监督制约,是不容置疑的。 (二)当前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目前检察权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以及一些案件质量不高。首先,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主要发生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高检院在分析队伍问题时指出,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职业特点明显,大部分发生在侦监、公诉、反贪、渎检等执法办案环节。如去年全国查处贪污受贿、违反办案纪律、违法违规办案的干警243人,占立案总数的60.3%。执法办案是检察权的具体运用,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说明业务部门仍然是违纪违法的多发部门,检察权运行仍然应当是预防、监督的重点。其次,一些案件质量不高。一是一些案件诉后被判决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统计,2005年全国共有2162名刑事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特别是2005年司法机关发现了多起重大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二是涉检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据某省检察院统计,该省检察机关仅2006年一季度即受理涉检上访案件816起。这些涉检上访案件,除少部分是当事人无理缠讼外,大部分是因为一些检察干警违法办案,或者程序不到位,案件质量不高所致。三是执法办案瑕疵严重。以我省为例,虽然由于实施了三年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每次检查中仍然能发现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大量问题。 (三)当前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按照现有制度设计,检察权的运行主要有内外两种监督与制约。外部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一是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二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包括工作报告的审议、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逮捕人大代表须经许可,还包括现下颇有争议的个案监督等;三是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四是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在法律程序上的制约。除第四种公安、法院及律师的制约属专业性之外,其他三种都属于非专业性的、且是非常态的,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限。而公安、法院及律师本身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虽然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着天然的制约作用,但由于自身的角色定位,关注的内容主要是自身诉讼目标的实现。如公安机关主要关心检察机关对其移送审查的案件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若意见不同则以提请复核或复议来进行制约;法院主要关心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支持诉讼主张,否则即以否定检察机关诉讼主张的形式进行制约。这种制约无法深入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尤其是无法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制约。 近年来,检察机关普遍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主动引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权的行使实施监督,应该说成效是明显的,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好评。但从制度实施情况看,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集中在拟撤案、不起诉以及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由于知情渠道的限制,目前尚未取得明显突破。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一是各业务部门间的流程性制约,如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之间存在制约监督关系;二是地方党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检组织的纪律检查监督。业务部门的制约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均主要关心自身的诉讼目标的实现,对其他部门的制约作用运用发挥较少。而纪检监察监督重点是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检察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对检察权运行的质量一般关注较少。三是近年来我省推行了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从实行情况看,确实起到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良好作用。但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是检察机关本年度内已经终结的执法行为,不涉及尚未终结的执法行行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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