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仅仅是对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的一种事后评价,不具备提前发现、纠正问题的功能。
可见,检察权的运行虽然有内外监督多种方式,但总的来说缺乏一种贯穿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对执法质量、执法程序、执法纪律进行全程监督,能有效预防、发现和纠正问题的机制。这正是检务督察制度应运而生的背景。
二、是什么:关于检务督察性质功能的定位
从上述必要性的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检务督察的性质功能应紧密围绕监督检察权运行的一重点和难点思考。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检务督察的客体是检察权的运行。从目前已经开展检务督察改革单位的情况看,很多单位将检务督察的范围扩大到检察权运行以外的所有检察事务。如首创检务督察制度的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其督察范围是“对所有检察工作和规章制度的运行进行全程监控,其内容涵盖队伍建设、检风建设、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廉政建设五大部分。”(《检察日报》2003年9月30日)再如连城检察院建立的检务督察制度,其内容包括“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督察、机关行政事务督察”。与上述单位不同,福州
市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务督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办案部门履行相互制约职责进行督促、协调;对重点案件、办案部门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进行事中审查监督,对其他案件进行事后抽查监督;对办案质量进行分析、预警;发现违法、违纪、违规办案或者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协助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个案评议监督;办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可见其督察客体仅仅是检察权的运行,即检务督察之“检务”仅为检察业务而非检察事务。笔者深以为然。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而非全部职能,检务督察制度应该是抽取出来监督检察权行使的机制。如果让检务督察制度扮演“全能监督者”的角色,不仅超出其能力,而且造成其他内部管理与检务督察制度的功能对抵,浪费内部管理资源,提高制度成本。
(二)检务督察的功能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与将检务督察的客体扩大到所有检察事务的观点相对应,一些人认为,检务督察的功能是保证检察官积极有效地工作。如黄岛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金龙在论及开展检务督察的的初衷时说,“黄岛区检察院落后的主要原因是干警精神不振、争先创优意识不强,在管理方面存在检令不畅、目标不清、纪律涣散、工作飘浮等问题”。因此他认为:“如果把一个集体比作一艘船,那么战略便犹如船上的罗盘。罗盘只负责指引方向,不能保证船上的每一个人都不晕船。因此,要使每一名检察人员都积极有效地工作,光有目标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而这正是检务督察的精义。”由此“罗盘与晕船”理论出发,黄岛区检察院的检务督察是作为一种管理制度而存在,其功能是促使检察官勤勉工作。与之不同的是,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句话即阐明了检务督察的目标与功能是“为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制约机制,其产生的基础是因为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检察权的监督尚存缺陷,其功能应当是弥补上述缺陷,实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如何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规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以外的行为(俗称“八小时以外”),通过充分发挥现有管理机制的作用即可达到目标。将检务督察的功能目标定位于促进检察官勤勉工作,看起来无所不能,实际上是将检务督察沦为一种管理手段,降低了其自身产生、存在的必要性。
(三)检务督察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执法行为。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对检察权的运行实行有效监督,主要是对检察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检务督察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一是对检察执法程序的督察。即对与检察权的组成相对应的检察侦查程序、检察审查批捕程序、检察审查起诉程序、检察审查监督程序开展督察。当前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局域网的建设和应用,使用程序控制和流程管理软件的推行,实现对检察执法程序的数据性的透明管理,从而对检察执法程序实行督察。二是对检察执法行为督察。检察执法行为,是指检察执法活动中的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对外执法行为方式和内部书面审查行为方式。对外执法行为包括调查了解、侦查取证、询问讯问、强制措施、出庭公诉等;内部书面审查行为包括书明案件事实、采信证据意见、适用法律意见、决定处置事项等。三是对检察执法质量的督察。督察检察执法程序、督察检察执法行为,归根结底是要确保检察执法质量,是检务督察的重中之重。虽然,对检察执法程序的督察、对检察执法行为的督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着事前、事中的质量控制。但是,仅有这样是不足以控制检察执法质量的,在检察执法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较高的质量要求,也应该要有相应的督察机制加以控制,予以保障。
三、怎么办:关于检务督察运行模式的选择
关于检务督察
(一)关于检务督察的组织机构。概括当前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的组织机构,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法律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为依托的督察领导小组,如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统称检务督察办公室,挂靠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以纪检监察室为依托的督察主体,如湖北蕲春县检察院在督察机构中,设立督察长一名,由检察长兼任,副督察长由纪检组长兼任,督察室配主任一名,督察员若干名;三是全员参与,轮流行使督察权,如河南许昌襄城县检察院将全院干警分成6个督察小组,每周由一个督察小组挂牌督察。笔者认为:在目前探索阶段,福州模式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因为研究室作为综合业务机构,对检察业务比较熟悉,而纪检部门一般不具备这一优势。但从长远看,检务督察作为一种制度定型后,应当建立独立的机构,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督察工作。
(二)关于检务督察的主要权力。一些人认为,为了确保检务督察的权威,应该赋予检务督察相应的权力。一是调查权。即在检务督察中,依据督察需要,督察人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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