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要履行这种监督权,而且要达到法律要求和期望的监督效果。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存在着监所检察部门死抠法律程序
上的条文,被动地听取监所部门的意见,不是主动出击,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将监督落到实处,而是片面强调法律只明确监督权,而对如何监督,如何保障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说明,监所部门不好好配合,不欢迎你对其监督的太仔细,太认真,而得过且过,应付了事。该深入调查的不深入调查,该进入程序的不进入程序,使监督流于形式,难收效果。
3、法律对减刑检察监督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最突出的表现是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如何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如何保障减刑假释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规定,这就是监督活动的过程无法可依,无法保障。例如对监管场所在减刑假释监督中你提出的意见,监所部门不接受怎么办,无法可依。另外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仅是法院裁定后送达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问题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法院裁定的程序是否能保证严格依法进行,只有法院一家说了算,没有人能监督,法院裁定后基本上是同时送达监所和检察机关,而法院一送达监狱宣布到犯人就生效力,检察机关要对裁定书进行审查,时间上如何保障,很可能产生你发现了问题,监所已把人放了的情况。
三、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
1、充分认识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重要性。监所干警要站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减刑假释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认识到不履行好监督职责就可能导致减刑假释活动的不公平、不公正;就可能影响服刑犯的改造积极性;就可能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
2、减刑、假释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的一项工作,对于监所检察干警要有高标准的要求。要掌握刑法、刑诉法的有关知识,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这就要求对监所检察的干警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和思想素质的水平。
3、做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准备工作。驻所检察室把减刑、假释的监督工作同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结合起来,随时注意了解、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及悔罪态度,为日后的减刑、假释工作打好基础。这中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即对罪犯考核量化得分公开、奖惩公开、奖励条件和指标公开,由群犯选举推荐本监区减刑、假释的被听证人员。通过“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增强了减刑、假释的准确性和公开性;另一方面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工作以新的手段和内容,使检察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监督效力大为增强;再一方面对加强监狱干警的廉政建设、树立检察机关的崇高形象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充分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有效稳定了罪犯的思想情绪,从促进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监管秩序的稳定。
二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听证制度,并列席参加听证会议。对监管单位每次进行的减刑、假释活动都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监管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驻所检察人员列席参加“罪犯推荐、公开听证”会议,实行同步监督,并具有监督、举证、指证、反证和发问的权利,掌握被听证人员的真实情况。以便在研究减刑、假释对象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三是及时掌握罪犯的服刑表现情况。主要采取“五个经常”。即经常找在押犯人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态度;经常到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实地观察,去主动发现问题;经常到监管部门“双联考核”办公室了解罪犯的双联考核分数,以及奖、扣分情况,和重大违规、违纪情况;经常与监管部门联系,了解罪犯奖惩情况;每月与各包号干警座谈一次了解罪犯表现情况。同时还通过检察官约见制、投诉制等形式全面、准确、客观了解服刑犯的表现。
4、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法律监督效果的实现。法律既然赋予了监所检察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权,我们就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探索,开拓进取,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对监管部门呈报的减刑、假释材料检察机关也都要进行认真审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我认为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审查监管部门上报的减刑、假释罪犯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向监管单位口头建议或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监管单位及时纠正。
二是核实监管部门上报的罪犯表现情况与掌握的表现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提出建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一方面要通过调阅该罪犯档案等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另一方面要通过向包号干警了解,与同号室的在押人员谈话等形式全面了解该罪犯在狱内的表现情况,是否遵守监规,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来进行实质审查。通过书面和实质审查后,以便发现监管部门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监管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5、对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有关部门,凡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对违法减刑、假释的依法纠正,决不姑息迁就,放纵犯罪。
四、对检察机关加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对减刑、假释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目前有关法律和监所检察工作细则对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程序、方法并未做统一明确规定,所以,如何有效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规章,规范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行为。
1、建议增加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有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减刑、假释活动分为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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