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
关于举证的形式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司法实践中,根据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不同:1.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2.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3当事人陈述,则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
从开庭前的举证方式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在举证方式上就有别于其他证据。而且,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经核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经办人签名确认。但当事人提供起诉状、答辩状等诉状材料的,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材料(与委托代理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一样看待)进行审核,出具《诉讼材料清单》,而不是《证据材料清单》(当然,实务上这样的操作方式也是可以修改的)。
关于当庭出示证据的问题。
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据材料后,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还要进一步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当庭出示证据的具体要求包括:(1)书证、物证、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当事人陈述也要在开庭中出示,但当事人陈述的当庭出示的方式与上述证据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从当事人陈述开始,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即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如下:
1.首先组织当事人依次陈述。审判长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决定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的,审判长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并依次经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要求补充陈述,并指示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3.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发问的。法庭向当事人发问的,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通过发问和答问陈述,进一步明确诉讼争议的情况,以便准确归纳争议的焦点和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
当事人补充陈述和法庭发问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适时进行。
关于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
一般证据材料的质证操作规范是:在举证当事人出示证据并作出说明后,首先,指示质证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质证当事人承认或者认可的,法庭即可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其次,质证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应陈述具体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当庭质辩。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次。第三,质证当事人提供反证的,法庭针对该反证当庭再行组织举证、质证。
对于当事人陈述来讲,其质证的突出特点是:当事人宣读答辩状、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既是举证的过程,也是质证的过程。
这一特点的具体表现为:(1)在原告陈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是应该具有针对性。一是承认或者默认原告所叙述的事实;二是否认原告所叙述的事实;三是对事实进行补充修正。这实际可以认为是对原告陈述的质证。(2)各方当事人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也具有针对性。一是承认或者默认对方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二是否认对方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三是对事实进行补充修正。这种有针对性的相互陈述过程,实际也是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过程。当事人陈述已经在当事人举证过程中完成了质证。经过组织当事人陈述之后,法庭可以不再组织当事人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经当庭举证、质证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认证,作出认证结论。
三、对当事人陈述的认证
认证是指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合议庭审查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就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作出认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关于认证的标准。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一般证据的认证的基本标准是:(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而当事人陈述认证的标准是:(1)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均认可事实,一般无须举证(提供其他证据)和质证,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2)而只有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法庭不能单独将该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确定当事人陈述的认证标准,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有实体和诉讼上的处分权,其自认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一般可以作为直接认定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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