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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           
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
答辩。
关于举证的形式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司法实践中,根据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不同:1.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2.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3当事人陈述,则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
从开庭前的举证方式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在举证方式上就有别于其他证据。而且,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经核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经办人签名确认。但当事人提供起诉状、答辩状等诉状材料的,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材料(与委托代理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一样看待)进行审核,出具《诉讼材料清单》,而不是《证据材料清单》(当然,实务上这样的操作方式也是可以修改的)。
关于当庭出示证据的问题。
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据材料后,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还要进一步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当庭出示证据的具体要求包括:(1)书证、物证、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当事人陈述也要在开庭中出示,但当事人陈述的当庭出示的方式与上述证据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从当事人陈述开始,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即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如下:
1.首先组织当事人依次陈述。审判长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决定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的,审判长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并依次经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要求补充陈述,并指示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3.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发问的。法庭向当事人发问的,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通过发问和答问陈述,进一步明确诉讼争议的情况,以便准确归纳争议的焦点和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
当事人补充陈述和法庭发问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适时进行。
关于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
一般证据材料的质证操作规范是:在举证当事人出示证据并作出说明后,首先,指示质证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质证当事人承认或者认可的,法庭即可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其次,质证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应陈述具体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当庭质辩。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次。第三,质证当事人提供反证的,法庭针对该反证当庭再行组织举证、质证。
对于当事人陈述来讲,其质证的突出特点是:当事人宣读答辩状、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既是举证的过程,也是质证的过程。
这一特点的具体表现为:(1)在原告陈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是应该具有针对性。一是承认或者默认原告所叙述的事实;二是否认原告所叙述的事实;三是对事实进行补充修正。这实际可以认为是对原告陈述的质证。(2)各方当事人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也具有针对性。一是承认或者默认对方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二是否认对方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三是对事实进行补充修正。这种有针对性的相互陈述过程,实际也是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过程。当事人陈述已经在当事人举证过程中完成了质证。经过组织当事人陈述之后,法庭可以不再组织当事人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经当庭举证、质证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认证,作出认证结论。
三、对当事人陈述的认证
认证是指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合议庭审查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就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作出认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关于认证的标准。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一般证据的认证的基本标准是:(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而当事人陈述认证的标准是:(1)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均认可事实,一般无须举证(提供其他证据)和质证,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2)而只有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法庭不能单独将该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确定当事人陈述的认证标准,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有实体和诉讼上的处分权,其自认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一般可以作为直接认定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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