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相对缺乏可信性。因此,仅有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属于孤证,不足予认定。
关于对当事人陈述的直接认定。
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主要包括:(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法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文来源于范文大全-www,wmjy.net.cn,找范文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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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的方式。
认证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当庭评议,当庭宣布认证论;二是暂时休庭评议,复庭宣布认证结论;三是休庭评议,在下次开庭或者开庭宣判时宣布认证结论(一般在裁判文书应当写明)。
实践中,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合议庭当庭进行庭审归纳小结:(1)固定诉讼请求;(2)固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3)固定诉讼争议的情况。其中,在固定诉讼争议的情况时,应该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庭审归纳小结实际上就是对当事人陈述的认证。
对当事人陈述认证结论有三种方式:
(1)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经法庭确认后作出认证结论:“……(有争议的事实)不予认定”。
(2)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如依法不能直接认定的,经法庭确认后作出认证结论:“……(无争议的事实)虽然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因……,依法不能直接予以认定”。
(3)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且依法能够直接认定的,经法庭确认后作出认证结论:“……(无争议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并可宣布“已经法庭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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