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边检工作中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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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检工作具有很强专业性、政策性、法制性,这要求边检机关建立一支高素质、综合性的专业法制队,为各级领导依法决策提供服务,作为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作用;对各基层执法队伍进行指导、监督,以保证执法活动的统一性;负责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各项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通过完善、整理、制定详细的工作指南、内部规定等措施,使主办人员没有恣意妄断余地。同时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及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对范围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分权,达到监督制约的目的。 (五)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法》以及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法》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外,只有当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撤消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诉讼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公正合理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相对而言,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机制,它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外,对具体的个体行为的合理性同样进行审查,能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条例》中规定,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申请复议。然而,在实际的执勤工作中边检机关并没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重要作用。这与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制部门有很大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将不可避免越来越多,对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立专门的法制部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重要作用也日显迫切。 (六) 强化全民的权力意识,释放权利的能量,与行政自由裁量抗衡。在现实中,基于边检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方关系不平等。行政诉讼实践表明:民怕官,不敢告,不知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仍相当突出。因此,国家应不断强化民众的权力意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力能动性,使之变成制衡行政权力的能量。 综上所述,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立法上予以完善,从司法上加以控制,行政机关自身进行监督,使边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合法、合理、公正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边检机关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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