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是利还是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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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有效释明,让其自觉补充诉讼其中;在举证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属于证据失权状态,此时已经不能补救,但对这类案件在审判中应当视情况而判,如果该案审理判决后,所涉及的权益关系到其他当事人,而这些当事人仍然可以从其司法救济渠道上得到救济的,法院应当按正常程序审理下去,并做出判决;如果该案审理判决后,所涉及的权益涉及到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又无法从司法渠道最终得到有效救济的话,那该案的证据就存在问题,只能以所列当事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总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应当起到居中裁判的作用。现代民事审判要求人民法院处于消极、中立、被动的诉讼地位,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使;当然在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普遍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主动征求其他诉讼主体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有关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意见,但人民法院绝不应代替其他诉讼主体主动行使相关权利。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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