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理解,也较公平。但“弱势群体”的范围还很难有个准确的概定,一个共同点应该是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包括下岗失业者,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普通农民等。由于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为了生存而实施了一些犯罪,对此,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除罪大恶极外,一般应从轻处理。当前,很多地方企业或单位给予的农民工资极低,工作环境很差,有的还长期拖欠农民工资,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如有的农民工因家里急需用钱,而老板长期拖欠,以致激愤杀人等。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贯彻宽缓的政策。
、从适用的犯罪种类看:
1、职务犯罪应重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它危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而是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着整个国家。这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不严厉打击,就有亡
国的危险。历届党和政府也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宽缓过度,且越来越宽。据统计,2001年到2005年,全国贪污贿赂案件判免刑、缓刑的从占51.38%上升到66.48%,渎职侵权案件从占52.6%上升到82.83;2003年到2005年,全国有33519名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年均缓刑率为51.5%,远远高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缓刑判决19.74%的比率。这还不包括达到死刑标准而被判死缓“留条小命”的罪犯(《检察日报》7月25日报道)。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2、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要坚持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称霸一方,鱼肉百姓,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很坏,是严打的重点;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犯罪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也是历年打击的重点,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则威胁着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当然应该从严打击。
3、对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要依法打击。相对于前面的犯罪来说,这些犯罪的危害性要小些,但也要区别对待,依法打击。同时,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某些特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增大,也必须严厉打击。如走私、强迫卖淫、金融诈骗罪等。
(3)、可采取的适用方法
1、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不起诉权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检察权。根据对案件起诉或不起诉有无自由裁量权,可以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决定。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然而,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更是将轻微犯罪人推入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使一些本可以通过其它非刑罚化措施得到改善的犯罪嫌疑人承受过多的诉讼负担,遭受短期自由刑,甚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因此,要发挥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除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作人为的限制比例而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外,还要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对于未成年涉嫌犯罪、过失涉嫌犯罪以及初次涉嫌犯罪的案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从而使检察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有一个更大的空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利于实现有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
2、引进刑事和解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带来监狱压力大、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地位。因此,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和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避免加害人负面的标签效应;在程序上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之参与地位;在法理上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有利于提升加害人社会责任感,回复法秩序的和平。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刑事和解是一项操作性强的准司法活动,它有三方面要求:一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做有罪答辩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当事人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德;三是当事人和解后,无论在何阶段,相应的国家机关都应以此作为撤销案件的依据。
3、扩大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因此,“两高一部”于2003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把这两个《意见》的贯彻实施作为提高公诉部门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作为落实“宽大”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在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鉴于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笔者建议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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