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结果有效利用状况思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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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应把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不仅要对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进行问责,还应对那些无责任感的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惩处。这样,政府机关和公务员都会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主动根据评估结果改善行政绩效,防止和约束行政失效,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强化评估主体在绩效评估结果运用中的积极作用 评估主体,尤其是作为评估对象上级的评估主体,有责任对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不是一评了事,应积极督促评估对象把评估结果有效地运用于提高绩效的实践中。在实施绩效评估的时候建议采用评估主体与评估对象相互合作的模式,在评估过程中进行良好的绩效沟通,这不但可以减少评估中的阻力与摩擦,而且能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行政氛围和得到较为客观、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结果。最后,评估主体针对评估对象的官僚体制可能对绩效评估结果和建议方案进行抵制,可以通过“强制诱导——理性劝服——两厢情愿的合作”等路径促使评估结果更好地利用。 (四)建立绩效评估结果利用的二次评估制度 所谓二次评估制度,简单说来,就是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改进建议,勒令那些绩效表现较差的公务员或部门在一个限定的时期内对未达标的项目进行改进,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后,再进行第二次评估,评判这些人员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绩效是否得到了切实的改善与提高。由于二次评估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定、针对性强、目标明确,这就能引起评估对象的足够重视,在压力下评估对象为了能够在第二次评估中达标,会自觉根据前面绩效评估结果中所反映的问题改进自己的缺陷,提高绩效水平以达到要求。可以说,二次评估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改变评估对象把绩效评估结果仅仅看成是“空头支票”的错误观念,促使他们自觉运用绩效评估结果指导自己的工作,达到改进绩效的目的。 (五)实现绩效评估结果使用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为了改变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中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无章可循等缺陷,应该借鉴发 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如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建立起一套通行的政府绩效评估法案,对评估的目标、主体、程序与评估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借助法律的力量实现绩效评估结果使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真正落到实处。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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