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解释》中所指的基层组织?目前各方对此争议较大,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3日作出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指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且根据《解释》,能够协助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是村级基层组织,村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的委员会,只是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是有区别的。因此,笔者认为,村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的委员会不属于《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明确了村基层组织的涵义后,就可以进一步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概念进行界定:
1、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因此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第十一条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此,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由村民选
举产生的,同时有一定的任期,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从职责上来看,村民委员会具有双重职责,即“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和“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工作人员是上述双重职责的具体实施者,从刑法学意义上看,当其所从事的是《解释》规定的协助政府行使某种职责与权利时,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当其作为村自治组织行使组织与管理职责时,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是说,村委会工作人员并非当然具备职务犯罪之主体身份,具体还要与其职责权利相联系。
2、村党支部工作人员。在我国,村级党组织即村党支部不是党的一级机关,它在组织性质、成员产生上都与作为党的一级机关的乡以上的党委是不同的。在组织性质上,它只是在行政村建立的村基层组织;在产生上,其成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成员,是由本行政村党员选举产生的,而不是由上级党委任命。村党组织成员是否可以成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在于《解释》规定的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是否包括在村党组织成员的职务即法定职权职责之内。首先,根据前面对“村基层组织”概念的分析,村党支部成员应纳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等”字含义内。其次,根据党章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党组织的职权职责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此外,村党支部虽与村委员会统称为“两委”,但我国农村政治生活的实践中村党支部的权力事实上在村民委员会之上。因此,村党支部工作人员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责,而实践中其更是在村级层面对“协助工作”担负领导职责,因此,村党支部工作人员法定情形下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反过来说,如果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其实施领导的党支部人员职务犯罪反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
3、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前述已经指出,村经济合作社的地位属于村基层组织,其工作人员应属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具体指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副社长、委员。从产生上看,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也是由社员选举产生,并具有一定任期。依相关法规,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因此,其当然的可以“协助和配合”村委会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定行政管理工作”,此过程中如有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应依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村民小组和下设委员会人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这可以看出,村民小组组长和下属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下属委员会不属于村一级组织,只是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解释》规定的村基层组织不符。由此,村民小组长及村委会下设委员会工作人员不能纳入村基层组织人员范畴。在法律没有明确解释的情况下,依据限制与从轻原则,不应将此类人员视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因此,村民小组长及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此外还要指出的是,近几年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中村会计、出纳较为常见,但会计、出纳本身并不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其前提是其同时具备上述村基层组织人员身份,才能依《解释》对其进行处理。否则,对非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会计、出纳的职务犯罪行为应依其他相关法律处理。
再次需要强调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何种情形下可以归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要看这些人员的职责与法律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是否一致,即其法定的职权职责或说法定工作任务是否能与《解释》当中所列七种情形相符。
三、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构成渎职罪的主体
《解释》规定七种情形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相关贪污贿赂犯罪,但同样的情形下其是否能构成职务犯罪中另一大类即渎职犯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渎职犯罪案件时应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是肯定说。该观点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渎职解释》)规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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