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评价,还存谨慎地怀疑态度,党委政府对社会评价的认可度低。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方法,不同评价之间的差异性很大,出现了“两高、两低”现象,“国内评价高,国外评价低”,“内部评价高,外部评价低”,大大降低了反腐倡廉建设评价的科学性和可信性,影响到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政策价值。
三、推进反腐倡廉科学化的具体路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战略目标。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指导下,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科学化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全面推进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深入研究转型期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发展规律,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规律认识的科学化水平
深入系统研究转型期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的内在规律,是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规律认识中的现实困境,建议中纪委要组织全国相关专家,推动相关重大课题的而理论研究,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依据。
一是推动转型期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发展的基本规律研究。要采用以定量为主,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不同发展阶段我国腐败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探索转型期我国反腐败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要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内容体系、方式方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科学化程度进行科学研究,全面认识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路径;要对我国“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以及“体系反腐”的模式进行深入的历史研究,探索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转型的内在逻辑、显示困境与发展路径等,为科学认识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规律提供理论支撑。
二是要推动转型期我国腐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关系的科学研究。要从腐败及其对gdp造成损失入手,深入研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我国腐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指数,进而深入研究不同历史阶段反腐倡廉建设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指数,为正确认识腐败对经济发展的危害提供决策参考;要从腐败容忍度研究入手,进一步研究腐败及反腐败与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相关关系;要科学分析转型期我国不同群体社会腐败容忍度的变化过程与趋势,及其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影响,进而研究腐败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影响问题等。
三是要推动我国腐败风险预警问题的科学研究。要对社会转型期不同阶段腐败我国发生的概率变化,特别是当前我国腐败发生的概率及其风险进行科学分析,科学评估当前我国腐败发生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解决目前存在的腐败查处数量与质量的悖论。在此基础上,要对当前和未来我国腐败及其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风险进行科学的研究和预测,建立科学地腐败风险预警体系和机制,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
(二)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发展观,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
科学发展观既是新时期我国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中的实践问题,我们认为,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着手,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高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我国历代领导人都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6而党内出问题,最有可能腐败。从这种意义上说,无论怎样凸显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和作用,都不过分。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凸显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看待,既强调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之中,“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又不能简单地“服从”于大局的理论误区,消除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的各种认识误区,真正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发展。
二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协调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全面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要要承认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腐败形势和反腐败任务的差异性,推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廉政风险评估,并根据廉政风险评估的等级,明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与此同时,要鼓励不同风险等级的地区、部门、领域,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试点,积极主动进行反腐倡廉建设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是进一步推动政党本位的反腐倡廉建设模式,向国家本位的反腐倡廉建设模式转化,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廉政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积极探索“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机制,更加明确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正视和面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种新形式、新方式,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机制,逐渐形成政党领导下的、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多中心的反腐倡廉建设模式,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要规范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
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同时也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纪委检察机关不能“包打天下”、“无所不管”,要“所有为”、“有所不为”。现在问题的核心是“有所不为”。[7]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过于庞杂及其带来的纪检监察职能泛化等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规范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的科学性。
一是要重新反思和定位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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