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国外反腐机构的职能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转型期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演变过程及其绩效进行科学的分析,根据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范围进行重新界定,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的核心职能,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相关反腐倡廉机构的职责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和地位,并职能调整,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人员,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泛化及其负面影响,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体系进行规范整合。在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的基础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需要,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内容进行有机分解,分属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检察机关以及党政其他有关部门,防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集中于纪委监察部门的,导致纪委监察的职能不断泛化,造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
三是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在以上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按照专业化要求,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入门”门槛,特别是对各级纪委书记等领导干部的专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要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要增强反腐倡廉方式方法的实效性,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
方式方法的科学化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程度的重要保障。从理论上,多元的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应该能够带来综合性的效果。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只注意方式方法的多元性,不考虑方式方法的实效性,可能浪费反腐倡廉建设的资源,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本,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效性。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的现实困境,本着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
一是要对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进行科学选择。在对各种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方式方法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对各种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现实需要和方式方法的有效性,来选择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手段。在总体上,在预防还很难短期内发挥效果前提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方式方法应放在惩处上,在宣传教育的效果成效不大的情况下,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强制度和监督上。
二是对各种具体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进行评估。为增强各种具体方式方法的实效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各种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的实际绩效进行评估,分析经验,查找问题,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方式方法的实效性。如在宣传教育方面,为避免形式主义,可以放弃推行一些没有实际效果的宣教方式,有选择地推行部分富有成效的宣教方式;如在制度方面,要把重点从制度建设转到制度执行方面,针对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出台相关补充规定,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实效性;在监督方面,必须重点在监督体系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整合现有的监督资源,提高监督体系的有效性;在惩处方面,在腐败多发高发频发的形势下,继续加大惩处力度依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同时注意增加案件查处的透明性、公开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惩处所产生的综合效应等。
(五)要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绩效评价,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绩效评价还刚刚起步,其科学化程度亟需提高。我们认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科学化,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规范和整合现有政府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机制。首先要尽快建立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建议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到反腐倡廉建设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中来,但不能以综合绩效评价代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争取做到“一个成果,两个使用”。要构建反腐倡廉建设综合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广泛借鉴国内外相关评价现有经验,做好反腐倡廉建设绩效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形成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防止评价体系由于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而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风行风评议体系和机制,防止政风行风评议的形式主义和腐败之风;要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社会问卷调查工作,在问卷调查中进一步增加群众满意度的调查内容,扩大问卷调查的范围,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科学化。
二是要允许和鼓励外部社会主体的评价。多主体评价虽然评价角
度不同,评价体系不同,评价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但多主体的评价有助于全面了解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绩效,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因此,要允许和鼓励外部社会主体特别是民间机构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绩效评价,要借鉴国外各种机构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评价经验,客观看待国外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结果,形成多元评价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评价机制和格局,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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