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信息共享之实践
北安法院 杨亚新
通过多年的执行实践,吸取兄弟法院的实践经验,我们从法理层面解决了三个关口的信息共享:分别是立案后、执行中、转款前,从技术层面上解决如何操作和保证有效实施的问题。为了让读者对《规定》的条款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我们借鉴南昌市中院执行局的相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解读。
立案后应查被执行人“三角债”
《规定》:执行案件立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人须向南昌市中院申请在全市法院检索、查询有无该案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对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且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执行案件,可不按前款规定进行查询。
解读:按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立案后,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对被执行人采取一些财产调查措施。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有三个考虑:1、查询该案被执行人有无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实质上也是对被执行人的到期执行债权采取的一种执行调查措施;2、有利于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有无执行中的“三角债务”、连环债务;3、统一由中院来检索、查询,是因中院可查看全市两级法院所有执行案件的信息,同时也可保证在全市范围内严格落实这个规定。
再查询实质上是执行财产调查
《规定》:经穷尽财产调查方法和执行措施后仍未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应再次向中院申请检索、查询有无该案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解读:对被执行人的到期执行债权进行再检索、查询很有必要,这里的再查询实质上也是执行财产调查措施的一种。loCALhosT若仍未查询到,南昌市中院已依法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可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
被执行财产将采取控制性措施
《规定》:按规定查询后,对有被执行人在另案(包括多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签收《查询确认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法院了解案件执行状况,并依法分别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执行措施。
解读:控制性执行措施是执行措施的一大类,旨在保障案件的执行得以顺利进行,但此时不会对采取了控制性执行措施的财产的权利主体产生实体上的影响。
已有执行到的标的可暂不付
《规定》:对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没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方可依法支付案款或交付其他执行标的;否则,执行法院不得支付案款或交付其他执行标的,并应及时书面函告相关执行法院,相关执行法院应当在接到函告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控制性的执行措施。
解读:要有一个法定的程序和理由,所以南昌市中院要求另(多个)执行法院要依法对执行到的标的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主要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但这要视具体的执行标的不同而各异。
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有无执行的债权
《规定》: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在发出的报告财产令中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报告有无正在法院诉讼或执行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
解读:按照《民诉法》第217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的财产报告令,并明确要求报告法院诉讼或执行中的债权。若虚假报告,依法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申请执行人是另案被执行人不得“执行和解”
《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了结前,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不得向其支付款项或交付财物。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案件,不得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规避前款规定。
解读:这里并不是说,这类案件的执行当事人没有执行和解的权利,而是说不得通过执行和解来规避本规定。 执行人员损害另案执行当事人利益要究责
《规定》:案件承办人如出现因主观过错消极履行或规避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损害到另案执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解读:执行人员首先是一名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须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若有徇私舞弊、受贿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