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高质量的会议审议是树立常委会行使职权、更好地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增强做好审议意见处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切实把《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权的素质和能力。从依法履行好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需要出发,不断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在配备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不但要考虑结构比例、代表性,还应综合考虑今后行使职权的工作需要,努力形成合理的梯次年龄结构和具有互补性知识结构,逐步做到专职化、专业化、年轻化,使常委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法律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进一步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知政渠道,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和熟悉各方面工作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从而在审议发言中有的放矢,不断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要围绕中心,选准审议议题。常委会审议监督的内容多,范围广,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在议
题内容的选择上,要根据监督法的要求,本着少而精、重质量的原则, 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议重点,真正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焦点、政府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纳入常委会首选议题,同时将过去审议过的、执法检查中要求整改落实情况不好的,或者群众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及时解决的适当确定列入审议议题,真正使确定了的议题具有代表性。在议题选择的方式上,一是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征询对新一年度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二是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尽可能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好体现代表意愿;三是注重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由常委会领导带领各委室负责人走访“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单位负责人,充分交换意见,深入沟通协商,使选定的议题与“一府两院”工作重心相互衔接。
(四)要针对审议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开展深入、细致的会前调研活动,能够让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收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对提高审议发言的准确性、针对性至关重要。一要制定周密详细的调研方案。结合监督议题的实际,精心制定调研方案,为组成人员和代表提高详细的调研内容、方式、时间等一系列的安排,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准备。二要组织参与调研的相关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明确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及重点解决的问题,准确把握会前调研的切入点。三要改进调研方式。注意调研的广泛性和多样化,调研活动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又有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同时邀请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协助调研。参与调研的人员各有分工和侧重,深入基层一线,点面结合,为审议准备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四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议题所涉及的第一线,吃透情况,抓准问题。切忌走马观花、浮光掠影、防止主观性和片面性。五要提高调研报告质量。应避免与“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重复,成绩部分可高度概括,重点放在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力戒空泛议论。
(五)要改进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在材料准备上,要准备好会议通知文件、主持词,又要准备好有关议题的参阅文件,同时力求早把材料发到委员手中,使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充足的时间作好参会审议准备;坚持会议时间服从审议质量,对涉及全局性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议题的审议,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在安排分组审议上要注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性,合理安排审议力量;在列席代表的选定上,要考虑到他们的工作岗位与审议议题的相关程度;要注意选派政治强、业务精、文字好的同志担任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及时协调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问题。同时,要认真组织好会议报道,把好内容关,提高报道水平,及时、准确、生动地报道会议审议情况,充分反映常委会会议的民主气氛和实际效果,增强常委会审议的社会影响。
(六)要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质量。每个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能充分发表意见,这是常委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是确定重点发言人,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委员会前无充分准备,临时发挥的发言往往不够深刻、不够全面,还会出现“跑题”、“冷场”现象。因此要根据审议议题需要,选择几名重点发言人,认真做好准备,这样既可以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又可以相互启发思路,而且提出的意见较为深刻、准确。二是审议意见重点放在解决问题上。审议中多提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少谈成绩。三是合理安排会议审议时间。让委员有充分时间发言,切不可因会议时间安排仓促而影响审议质量。同时,召开会议时要求分管工作的政府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列席会议,以防止常委会“自审自议”现象的发生。
(七)要严把审议意见的“形成关”。审议意见的拟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审议意见应当尽量用规范性语言、书面语言,切忌出现与法律相悖的字句。尤其是审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都应有法律依据。二是客观性原则。作为一种集体意见,审议意见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综合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既要依法提出,更要符合客观实际。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审议意见应抓住“一府两院”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以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对报告机关哪些工作不满意,什么问题解决得不好,必须解决和落实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改进,应写明确、写详细、写具体,力求条理清楚,有的放矢,便于承办单位落实审议意见要求,也便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
(八)要强化审议意见的跟踪问效。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并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重在督办,旨在落实,这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关键。人大常委会要把督办审议意见作为提高监督质效的最佳着力点,不断规范完善机制,强化督办落实,在监督中彰显支持的力量。一是及时交办。会议审议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对委员、代表及其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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