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权的核心内涵,是人民法院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当前仍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其成因之一是少数法官素质不高,其极大地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形象,损害法律的尊严。由于法官素质最终决定着人民法院能否在全社会树立起公正的司法权威,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一、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灵魂
当代法治国家都将司法权的核心内涵归结为追求司法公正。可以说,司法失去了公正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它不仅是法律的实施机构,是法律实现的中介,是国家权力的执行部门,它作为定纷止争的中立裁判者,是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正义的象征。即它不仅是纠纷的处理机构,更是宣示着国家法律究意由怎样的规则构成的机关,司法人员的行为本身便是在表达着正义的风纪。再则,公正、正义、公平、平等,古往今来,都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应是法官崇高的理想和毕生的追求,如果法院的公正性受到怀疑,法官就会失去社会的尊敬和信任。法院的公正一旦遭遇当事人和公众的质疑,其作出的裁判也就很难获得信任。由此看来,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行为正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评价,影响社会风尚的趋向。正是由于前述缘故,培根才断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它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因此,公正是人民法院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法官的生命。
二、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保障
古人云:司法官吏者,百姓之所悬命也。Www.yBAsk.COm西方法谚说,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公大臣”。法官手握生杀予夺的裁判权,决定着当事人权利、利益分配。从法官肩负的使命以及司法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功能来看,法官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来准确地适用法律,而且要通过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模范行为来影响公众。正如美国着名的法学家梅利曼所指出的那样:“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具有父亲般的慈严。”从道德修养的角度来说,法律并不要求每个公民都是天使,但却要求司法官员都必须具有最好的品行。很难指望一个品行不端的法官,能够正气凛然地惩恶扬善;一个行为懒散、工作懈怠的法官,能够快速高效地审结案件;一个见利忘义的法官能够不偏不倚地公正裁判;更不能指望一个对祖国和人民缺少热爱关切之情的法官,能够把及时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时刻挂在心上。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法官个人的品行修养抓起,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建设一支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三、法官优良的道德修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制约和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别地方不当干预司法、法律宣传教育滞后、“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找人”的不当社会风气等存在于法院系统外部的因素,也有审判工作中不合理的失误,案件质量不高,同案异判,裁判结果与民意相距较远,司法不廉问题突出、少数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不断加快的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与公众对法院的传统认识之间的冲突,个别法官不注重自身修养和司法礼仪以及现行司法体制存有的缺陷等因素,都使公众对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等法院系统自身原因。欲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眼睛向内看,苦练内功强筋骨,把系统内部的事情处理好,如提高法官任命的门槛,强化法官的司法能力,尤其是通过德化于内心,强化法官们的人格、品行、情趣等内在修养,用公正的形象取信于人,从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一)修炼法官的政治素养:正确方向坚如磐,党的事业刻心间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审判工作的政治属性本身就要求法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修养,敏锐的政治觉悟修养。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做到知国情、晓国事、明大局,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方向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监督意识与形象意识,同时,要在懂政治、讲政治的基础上不断积累和运用“用党性工作,用法律断案”的政治智慧,对手中经办案件的敏感性、引发性、群体性、社会性、政策性等相关问题作出快速反应,恰当把握处理这些矛盾的时机并穷尽工作方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使赢“官司”的服气于公正,使输“官司”的服气于法律,使输赢双方都服气于法官的修养。
(二)修炼法官的清贫追求:理想在胸苦为乐,俭以修身保廉洁
颜回是孔子最得意的学生。孔子曾这样评价颜回:“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上顿不接下顿,温饱都成问题;居住环境也不好,很可能是“蜗居”。即使不是“蜗居”,也是置身于贫民窟中。在这样的生活条件下,一般人都会把烦恼挂在口中,把忧愁范文大全整理*写在脸上,但是,颜回不,他依然快乐,贫穷并快乐着。颜回为什么快乐?不是因为贫穷,而是因为他有追求。追随老师孔子,他日有所学,日有所思,日有所得,俭以修身,仁以爱人,所以他快乐!因为有精神食粮,物质食粮匮乏了些,也丝毫改变不了他快乐的成色……平心而论,法官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体系中不算高,但也不算低,属于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阶层。至于贫
穷,那基本上与法官是没有太大关系的。但是,说法官富而乐吗?那也不对,因为在法官的潜意识中,法官的收入是应当与律师相比的。与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律师年收入相比,法官那一点点微薄的薪金就显得太寒酸了。都是从事法律工作,水平不比律师低,工作还比律师忙,凭什么收入相差那么大?于是,一些法官心理失衡了,不快乐了,轻则影响工作,重则枉法贪赃。看来,法官们得学习颜回贫而乐的生活态度,不要当了金钱的奴隶,让金钱来左右灵魂,影响心情。走出了金钱的禁锢,法官们的快乐就会完全建立在定纷止争上、和谐调处上、公正裁判上。
(三) 修炼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