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的快速发展,使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抵制不了社会上的种种诱惑。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任务日益艰巨。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也对少年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的、可直接适用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所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都是现有刑法中笼统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中零散的规定,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没有对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认可。因而,完善我过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机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现状
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处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之中。据统计,我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中,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由1997年的6%上升到2010年的12%。为更好地适应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加快少年立法,先后通过两部独立的少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七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修订)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九届人大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两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反映出国家对少年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重视。除两部独立的少年法之外,我国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但是,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主要是由司法解释具体推动的,而司法解释又是对一些试点措施的经验总结。WwW.YBAsK.CoM目前,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主要司法解释包括:公安部于199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和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2006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实际上,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少年司法制度探索外,实践中,还有一些法院和检察院推出了其地方探索。除上述关于机构专门化的规定外,已被法律确认的少年司法制度内容还包括: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2、非犯罪分流。在我国,犯罪的门槛是很高的,也即在西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能还不是犯罪。如各地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起刑点不一样,同一数额,在发达地区可能被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但在不发达地区,可能就构成犯罪。我国目前通过专门教育、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方式来分流未成年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专门教育外,其他措施也适用成年人。这种分流措施的适用,目前尚不需要经过法院,也不留犯罪记录。
3、未成年人犯罪,应比照成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当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统一罪行,且情节相似的,对未成年人判处的刑罚应轻于对成年人判处的刑罚。另外,《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对于无期徒刑,我国的无期徒刑设置不是无释放可能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限制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4、不公开审理规定。对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十六不满十八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也不公开审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媒体报道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5、被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获得强制辩护。如果在审判中,未成年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不论其是否贫困,法院都应当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也应该告知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协助申请。
6、审前或已决未成年人的分押分管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论是审前羁押还是已决监禁,应该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看管。
7、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为防止诱供、骗供和逼供,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此规定对《刑事诉讼法》有突破,后者只规定“可以”而非应当。
8、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如果被羁范文大全整理*押的未成年人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羁押机关有义务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第57条第2款的规定。
二、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创新
少年刑事司法创新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特色,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不少成就,尤其在少年刑事司法领域。中国的少年刑
事司法处于探索之中,一些制度的操作性不强,一些制度还有待系统化。这些都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发展和完善。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法院,少年法庭的创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落实少年司法制度的第一个专门机构,从1984年11月在上海长宁区法院设立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开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以法院为龙头拉开了序列探索。截至1992年6月,全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763个,共有7049名审判人员,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确定了15个省市自治区的17个中院作为试点单位。我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