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创新有长足的发展。
少年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从宽从轻的精神,也反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比如,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又如,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的规定,关于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少年刑事司法的实践中,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环节,针对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司法机关被要求采取较为全面的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和维护他们身心健康的特殊措施:立案阶段重点审查年龄;侦查阶段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羁押;起诉阶段更多地考察少年基本情况、致罪因素等;审判阶段专门设立少年法庭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探讨圆桌审判、暂缓判决,对未
成年犯罪者实施教育、感化和挽救;执行阶段对少年犯与成年犯分押分管,设立专门性的少年矫正机构即少年管教所(又称为少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教育改造犯罪少年的少年刑罚执行机关。
三、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几点设想
对在我国构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分析后,我认为,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保释制度
基于教育挽救少年的需要,有必要在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中率先引入保释制度。在我国则一直将取保候审作为限制人身自由以保证办案的常用措施,使其无法体现应有的价值。少年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心理的脆弱,而且往往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并不深,有的只是一念之差误入歧途,有的还在学校接受教育,所以在对少年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慎重,保释制度的适用,不仅可以避免少年因被关押而受到感染,而且不会给少年打上犯罪的“烙印”,可以减轻少年心理上的压力,如果辅以完善的教育引导机制,则少年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报应将会大幅度减少,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2、专门人员办理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办理少年犯罪案件,应当照顾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少年犯罪专人办理,符合少年心理需求,可以使少年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我国部分地区在办案中已尝试适用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大多数法院因人力各方面不足,还由刑庭审理少年犯罪。所以,专人审理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固定的制度,专门办理的人员一般都未接受过心理学等学科知识的培训,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处理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办理少年犯罪案件,办案人员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应当熟知少年身心特点,具有相应的心理学和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发挥专业化带来的优势,最大程度实现对少年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标。
3、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的好处在于通过对少年犯罪前后一系列问题的调查,司法人员可以全面了解少年的人格、素质、经历和环境,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深入了解少年犯罪的原因和发生条件,从而能够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法,对症下药,以取得最佳的矫治效果。从目前的实践看,司法机关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已经自觉不自觉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第3款就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等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为办案提供参考。但在少年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模式上,尚未有完全一致的做法,而且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还显得过于狭隘。
4、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即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终结时,对触犯法律应当起诉但具有某些可宽宥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考验期,如果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并且有较好的改过表现,就决定不再提起公诉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暂缓起诉制度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缺陷,尤其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处理少年犯罪,暂缓起诉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决定,已经有许多检察院尝试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取得较好效果,这项制度是建立完备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它可以促使犯罪的少年产生进行人格改造的内在动力,使其在有条件的自由中按社会化、合法化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完成改造。
5、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经法院宣告缓刑和经法院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社会矫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下必须推广的一种刑罚执行手段。对少年进行规范的、深入地社区矫正更是势在必行,它有利于针对少年身心特点,较好地矫正其扭曲的心理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加速其社会化的进程。但是,将有劣迹的少年放回社会必须有一套好的机制来控制、约束他,而不是放任自流,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规定严格、固定的程序,专门从事少年矫正工作,所谓专门当然是指从事此项工作的人须接受过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教育、心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能够以专业水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使社区矫正取得实效。
少年犯罪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牢牢把握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综合庭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正确途径;要始终坚持依法改革,牢牢把握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律底线;要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研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推进综合庭工作机制的全面发展,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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