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比有哪些重大新变革 |
|
|
等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 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党建工会: 青少年犯罪成因及预防 下一个党建工会: 浅谈县级审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
|
看了《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比有哪些重大新变革》的网友还看了:
[记要]浅谈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问题和对策 [记要]关于三公消费的公开思考评论 [记要]科学消费法治环境问题分析探讨 [政府政务]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大会上的讲 [政府政务]在推进农村消费安全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 [政府政务]全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电视讲话 [政府政务]全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电视讲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