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制度法律论文 |
|
|
本构成要件"多数人(协议);各以自己 劳动;经营同一企业;收益按其劳动所占分额比例分配。" 查士丁尼著的《法学总论》则专篇对合伙的概念、损益分配、 经营管理、解散和责任承担等作了具体规定。 "现代合伙已不仅仅是一种合同关系,它具有双重属 性。??合伙一经成立,就具有团体属性,就能够以统一的 身分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合伙在现代社会已被公认为一种 经济组织,被强化其民商事主体的地位。在合伙里,合伙的 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 全体成员,同时或先后请求清偿全部或一部,合伙人中的一 人如果被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即应清偿全部债务,不 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规定这 种连带主义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瑞士、美国及我国台 湾地区,《法国民法典》第1862条规定了合伙的连带责任,德 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 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 任。"我国《民法通则》第35 条第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 条也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连带主义更符合合伙的法律性质,合 伙是基于人合因素而形成的人和财产的集合,作为经济组 织,合伙本身不能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合伙人对合伙事业 共同经营、共享利益,每个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从事的行为,都 是全体合伙人的行为,其以合伙名义与债权人在经济交往中 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自然应是合伙债务,每一个合伙人为合 伙取得的利益,是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由合伙人共享,同样, 每一个合伙人因经营不善而为合伙招至的损失,应由全体合 伙人共担,基于合伙行为的共同 性和经济上的牵连,只有规 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才能加强合伙人的责任 心,防止其相互推诿责任,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切 实公平地维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此外,这类连带责任还有:《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 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 知》第6 条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 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 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牵头企业代 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其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 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集团内各生产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 带责任"等等。 (2)经济组织和其成员承担的连带责任。严格意义上讲, 这种责任应属于补充责任的范畴,因为经济组织和其成员不 是同一位阶上的民商事主体。往往是成员首先承担责任,不 足部分再由经济组织来承担。基于我国的立法规定,本文还 是作为连带责任来分析,但希望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中考虑 并纠正这个问题。这类责任诸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第3 条第4 款规 定:"汽油、柴油销售由两个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配送到基层零 售单位,实行城乡统一价格(包括对用户的批发价格)。原则 上实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价。在同一销售区域内,两 个集团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实行不同的价格;同一 集团公司在一个销售区域内必须实行统一价格。两个集团公 司系统外的加油站,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的外资零售加 油站点,要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零售价代销石油公司的成品 油。石油公司要对销售其油品的加油站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 任。"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 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3条规定:"??对列入确定为国 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 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 可能泄漏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 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 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 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 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物国债集中托 管业务(暂行)规则》第60 条规定:"在中央结算公司直接 开设的国债托管帐户,其真实性和安全性由中央结算公司负 责。因中央结算公司集中托管系统各职能部门原因造成 国债损失的,中央结算公司负连带责任。"(3)单位关系下的连带责任。这类连带责任主要有:《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 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9条规定: "管理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的民政主管部门,其行政经费未纳 入预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辖区内的集体社会福利企 业按销售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凡提取管理费 的, 应对辖区内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规定"第57 条,产品 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 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 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 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 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第58 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 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 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 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35 条第2 款规定:"工程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 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上一个党建工会: 论《法国民法典》的革命性与保守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下一个党建工会: 政协文化建设论文
|
|
|
看了《连带责任制度法律论文》的网友还看了:
[记要]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论文 [记要]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记要]影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因素及对策 [记要]浅谈如何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记要]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在法院处理案件当中的 [记要]浅析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 [记要]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探析 [记要]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 [记要]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 [记要]人大副主任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