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
|
|
民事诉讼中存在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又是各种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的承担在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WWw.YbASK.coM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因此,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认就显得至关紧要。怎样做到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举证责任,其内含是什么?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它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行为意义上的责任是在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照证明责任的要求提供了使法官确信其主张存在的证据后,他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负担。同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原告本证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初步形成了内心的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责任开始发生。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本证的新的证据,并使法官对本证无法确信时,被告在事实上已经完成了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原告一方。总之,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之间转移。当一个案件运用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无法查明事实时怎么办?法官又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这就需要法官运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叫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只有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能凸显出来,同时它又是一种附条件的证明责任,只有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大量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积极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使案件事实得以证明,法官完全能够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中获得内心确信的全部信息,使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无用武之地。因此,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含,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弄清了上述证明责任的内含及其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转移,结果意义上的负有证明责任人的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我们再谈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承担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范文大全整理*应当由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解决。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作出规定,以补充实体法规定不详之缺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原则上遵循下列规则:一、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就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二、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三、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如上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它是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第 [1] [2] [3] 下一页
|
|
上一个党建工会: 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探讨 -法律论文 下一个党建工会: 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思考
|
|
|
看了《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的网友还看了:
[记要]浅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三农问题]浅析当前农村矛盾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记要]浅析提高领导干部素质的有效途径 [记要]浅析涉诉信访成因及对策 [记要]浅析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之补正 [记要]浅析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记要]浅析地方政府采购现状及同级人大监督 [记要]浅析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记要]浅析如何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记要]浅析如何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警务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