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它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它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自由裁量的规定,这些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遵循上述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然后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分担。
2、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如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证明责任的倒置又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一般性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适用与该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即不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由否认其主张存在的相对一方当事
人承担证明责任。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特殊侵权案件,按举证的一般原则原告应就其损害事实、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事实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原告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告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要求其就损害事实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相反被告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民事实体法规定对这类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规定了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设置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实体法上为了保护特定主体,明确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二是程序法上为了实现特定的价值,明确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三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但为实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特别是在举证者的举证能力明显弱于对方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第三种情况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对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证明责任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需要注意的是:(1)、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的范围一般应限定在民法通则等实体法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案件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2)、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由被告证明一切。如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就仍应对主张权利发生的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妨碍的推定
所谓举证妨碍,是指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销毁、毁损其持有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而妨碍案件事实的认定。举证妨碍的推定,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举证妨碍的情况下,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举证责任妨碍的推定是程序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所做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好的实用性,此条规定即是依举证妨碍之推定进行了举证责任分配。它是将举证责任分配到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一方,从而在该当事人拒不提供、销毁、毁损证据时推定该事实成立。
4、举证责任的免除
举证责任的免除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主张及事实理由,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涉及身份关系除外)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不需要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免除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其主要情形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示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如当事人反驳以上事实则应负担举证责任。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不足及思考
举证责任分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操作规则,而且蕴涵着人们最基本的公平理念,对其适用直接体现着对利益和价值的衡量。但不同的举证分配方式可能会引起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所以,法官在行使司法裁量权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必须慎重对待。法官只有在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及其他司法解释也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律不可能对每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均做出规定,即使有规定,其实现依然离不开法官对它的解释与价值衡量,因此,法官要正确适用公平和诚信原则,则需要法官对举证责任制度及相关规定有整体把握,对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宗旨、精神以及所应具有的对公平、正义、诚信、秩序、效率、效益等诸多法律价值的追求,正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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