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方政府采购现状及同级人大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属于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的行为,都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来完成,否则,即是违法。其目的是确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有效遏制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重要手段的政府采购,自2003年依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与立法的初衷显然相悖,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快速发展,而人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也是弱化的。笔者在基层财经领域工作多年,现就所了解或经历的情况,谈谈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现状及同级人大监督。
一、地方政府采购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其实在2002年通过的《政府采购法》以前就已开展,最早的可追溯到1995年的上海市政府,首开我国政府采购活动,至今政府采购工作已由初创阶段逐渐向全面展开和完善阶段过渡,在此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主要体现:
(一)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健全和完善,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至今未颁布,各省虽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实践中,可操作性强的不多,或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缺乏一套全国统一的具有较高法律地位、约束力强、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基本法规体系。WWW.YBAsK.CoM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参差不齐
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就应包含政府采购预算,即政府采购预算是地方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从上至下正在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项目,作为预算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纳入预算管理义不容辞,意义重大。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纳入了部门预算,但是,并未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报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其实也就削弱了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作用;有的地方政府采购并未要求纳入部门预算,那么,就更不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同级人大对政府采购工作失去监督。
(三)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尽规范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即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直接参与干涉政府采购的具体商业活动,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分离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八条、九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目前,多数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代理机构并未严格分开,职责不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突出。
(四)政府采购项目单一、领域狭窄
从中央到地方各省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来看,政府采购规模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不高,货物所占比例较大,服务性(劳务)政府采购基本没有,政府采购范围未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现阶段政府采购还局限在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量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及采购限额以上易于操作的商品。
(五)重视不够,认识不高,执行不到位
部分部门领导认识不到位,理解、重视不够,参与度不高,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或劳务,不纳入政府采购,擅自个别采购,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降低了政府采购效益,缩减了政府采购规模。
(六)机制不健全,效益不高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方式,实现物有所值是政府采购的最大特点。目前,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供应商资质审核不规范,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未分离,采购代理机构缺乏真正懂行的采购专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没有专家评委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等原因,致使政府采购效益低下、监督管理乏力。
二、建议及对策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进程
政府采购法制化是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增强其法律效力的唯一途径。应尽快出台与《采购法》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各省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才能使政府采购工作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依法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统一、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和健全完善的机构设置,是推范文大全整理*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地方各级政府应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管理职能和采购事务分开的原则,分别设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明确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打破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格局,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推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强化政府采购约
束力
政府采购预算是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推进和各级人大代表及公众对细化政府预算项目的迫切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财政预算,与年度预算一并报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增强政府采购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益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不仅是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工程及办公用品,还应涵盖劳务性政府采购支出等,提高政府采购所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真正达到在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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