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合理裁判。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政治信念、较强的对法律的理解力、较高的道德水准,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掌握这一原则,真正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在诉讼中发挥证据的应有作用。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考虑个案的实体公正性。 在难以按照法律要件分配方法分配举证责任前提下,法官在个案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首先应考察举证责任分配后可能导致的结果,如果由此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公,从而会损害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则应对举证责任适当予以调整,以兼顾实体公正。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案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个案中,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做伪证、所作陈述前后不一、滥用诉讼权利等违背诚信原则情形的,应适用加重其或减轻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
3、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其所拥有的资源、权力、经验、知识、智力等因素存在较大差距。在应由法官分配举证责任情况下,法官不因机械按照学理分配举证责任,而应当在兼顾实体公平与程序公正诉讼目的指引下,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给予考察,综合当事人调查取证能力、取得证据难易程度等情况恰当分配证据责任。
4、 法官分配举证责任还应当考察待证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损害原因事实发生于加害方控制领域还是受害方控制领域等多种因素,从而最终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综上,只有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才能有利于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节约了法院司法资源,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保护了裁判的法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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