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系统医疗纠纷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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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有效的治疗。三是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要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深化院务、狱务公开,增强医疗与执法工作透明度。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病历的书写与管理,监狱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监狱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完整、规范书写病历,以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监狱医疗机构要根据监管与医疗的客观实际,创新举措,实现改造人与救治人两不误、两促进。四是建立健全纠纷处置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对外纠纷处置机制,特别是病犯病亡善后处置机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处理各种纠纷,做到不枉不纵。为此,监狱医疗机构可设立法律顾问,或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专门机构,委派专业人员,切实应对医疗纠纷频发的趋势。 (三)完善立法。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没有充分考虑监管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加之医疗行业的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对监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监管与医疗安全双重风险时权益保护考虑不足,对这一特殊医患关系双方权益保障、实现途径、法律救济方式及程序等没有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导致病(亡)犯亲属对监狱医疗机构无理索赔或纠缠不休,进而医疗纠纷频发。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建议出台单行法规。可借鉴军队做法,制定单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监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不能立法,则可考虑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增加调整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的内容。当前,应尽快制定有关内部规章,规范监所医疗机构内部责任划分与追究、病历书写管理、病犯权益保障及法律救济方式、程序等,使之与《条例》等医事法规、《监狱法》及其配套规章相适应、相衔接。 (四)关于改革的深层次思考。为此,笔者也作了许多关于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层次思考,也许这将是解决好监狱医疗纠纷、处理好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具体,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将服刑人员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既然法律没有剥夺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就应该使其享受普通公民同等的医疗保障,不能因为法律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就无视其生命健康,取消医疗保障或者降低其医疗保障水平,这也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制精神。因此,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不该遗忘的角落,应加强协调与沟通,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实现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保体系。当然,也可以借鉴四川的做法,将服刑人员大病统筹纳入省局保障体系,即由省政府、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各承担一定比例,在省监狱管理局建立服刑人员大病统筹保障基金,实现服刑人员大病统筹。如果借鉴四川做法,下一步改革似乎已经没有必要,但要彻底解决好监管医疗纠纷,从长远看,改革仍然势在必行。第二步,监管医疗走社会化的道路。在实现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医保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借鉴香港惩戒署的做法,将监狱医疗职能与执法职能部分分离或者完全剥离出来,医疗走社会化的道路,实现罪犯医疗与普通公民无异。监狱医疗机构可成为独立法人,按照公司化模式运作,成为监狱的经济实体。如此一来,监狱医疗职能将不再附带执法属性,监狱医疗纠纷将完全适用《条例》及配套法规,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的属性也就和一般医患关系一样,定争止纷仅限于民事范畴,困扰监狱的医疗纠纷也随之迎刃而解。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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