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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交叉案件问题研究           
民行交叉案件问题研究

交织与处理:民行交叉案件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随着司法实践不断深入,行政权在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中的权力不断地扩张和延伸,一定数量的行政案件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纠纷,经常会出现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相互影响的情形,特别是劳动者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中,能否提起民事赔偿问题尤为突出,这也成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文拟从工伤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的分离造成的困惑、原因、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以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以解析案例入手,从工伤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离造成的困惑提出问题;第二部分是分析工伤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因,并说明现实的回应;第三部分是制度的解读,阐明工伤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内涵及启示;第四部分是现实的选择,论证工伤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五部分从扩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取消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和合并相关诉讼程序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和意见。

引 言

从全国范围看,劳动保障类行政案件占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比重逐年上升。以2010年为例,全国劳动保障类行政案件总数已经超过传统的资源类、与公安类行政案件相近,列第四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全部的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中,数量最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工伤保险案件,近3年工伤类行政案件占劳动保障行政案件的60%左右,涉及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等诸多方面。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通过各层次,各种形式的立法,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障的形成和覆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wWW.ybAsK.COM但是应当看到,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所成就,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本文试图探讨一种新的审理模式对现行立法缺陷提出修改建议,以期解决维权难的困境。

一、问题的引入:工伤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离造成的困惑[案例]

王某系一名某厂技术工人,在工作期间脚部被砸伤,经医院确诊为骨折,并经劳动部门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11月,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部门仅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伤残补助金。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665元)分析上述案例,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直接支持王某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做法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应先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部工伤待遇,如发生争议可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有异议,工伤职工可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对工伤争议处理程序的设置,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这是人民法院审判理论和司法实践所必须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原因的探究:工伤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因与回应(一)原因分析

工伤认定适用的是行政程序。依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其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的权利授与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是其行使的涉及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的一种。因此,对此认定不服的,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救济手段,其结果是维持或撤销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赔偿的相关问题不予涉及。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机关是工伤事故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劳动行政部门。其仲裁裁决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因此,两种争议解决的实体问题、程序及司法救济手段都不同。在现行立法上,既不能把两种程序混同,更不能代替,各自“封闭”。因而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维权程序的复杂性,其首要原因在于立法的滞后。再者,劳动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多元化和劳动保护意识的淡薄,对明知是工伤的情形,往往竭力推范文大全整理*诿、拖延,不予处理,导致累讼,这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维权程序复杂的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维权难,难在法律程序关! (1)(二)现实回应

我国法律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的活动。刑事诉讼活动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民事程序,但这种程序的有条件的合并,打破了法律程序的“封闭”状态,解决了被告犯罪行为引起的几种法律责任审理中的程序问题,避免了人民法院对同一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决上的冲突,而且减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累讼。因此,这项法律制度的设计带来了满意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可以认为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虽然这只是从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发,创设了特定行政案件与相关民事案件的并案审理制度,但毕竟已经走出了这一步。

三、制度的解读:工伤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内涵及启示(一)内涵

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对与该案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加以审理解决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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