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涉诉信访:常态与非常态之辩
论文提要:中央高度重视涉诉信访问题,因为其关系到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更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求法院系统和有关部门认真对待涉诉信访问题,相关部门也在尽全力化解。但是,涉诉信访的处理效果却并不让人满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的上访数量逐年上升,而具体处理大部分涉诉信访案件的基层法院也面临越来越重的信访压力,很多基层法院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涉诉信访已经和“执行难”一样成为全国法院普遍性的工作难题。而另一方面,我们国家早已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社会各界共同期待司法公正,法治也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可是因为种种原因,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不高,部分人民群众对法院不信任,对法院的判决书持怀疑态度,上访甚至缠访、闹访,不可否认,有些涉诉信访有些确实纠正了司法机关的部分错误,但是从立案就开始的涉诉信访,对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干扰。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是法治国家的常态,而涉诉信访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非常态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我们国家现在处于矛盾多发期,并且有我们特殊的国情,不可能一举解决涉诉信访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涉诉信访的应对和解决做一些探讨,以期对实践有些许帮助。
引 言
我们国家对法治的追求已逾百年,从清末法治第一次传入我国到现在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平稳开展,我们已经走过了最艰难的一段路程,但是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仍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我们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这条路注定艰难万险。WwW.yBaSK.cOm涉诉信访就是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要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涉诉信访是该去还是该留,该怎么去,怎么留,如何才能既保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又实现法治建设的长足进步,这些都是问题,本文认为,司法是法治国家解决纠纷的常态机制,而涉诉信访则是非常态机制,应该要进行改革,逐步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不断推进我国司法公正,推进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信访与涉诉信访
(一) 信访制度的初衷及发展
信访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后,当时中国共产党作为刚刚执政的一个大党,注重倾听人民的心声,把信访作为党和政府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从《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到《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到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边实践探索、边向法治轨道靠近的过程。信访制度是带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反映的是我党群众路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可以看做是信访的宪法依据[1][1]。而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则是信访工作开展的具体法律依据。
(二)涉诉信访的提出及现状
涉诉信访是在2004年1月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在长沙召开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此后,“涉诉信访”就成为专指法院的概念。[2][2]虽然“涉诉信访”概念未经过严格的学术推敲,但根据其使用初衷,结合“信访”概念,有学者给涉诉信访做出以下定义:涉诉信访,专指已经或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法院的作为、不作为或者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者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3][3]中央高度重视涉诉信访问题,因为其关系到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更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求法院系统和有关部门认真对待涉诉信访问题,相关部门也在尽全力化解涉诉信访问题。但是,涉诉信访的处理效果却并不让人满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的上访数量逐年上升,而具体处理大部分涉诉信访案件的基层法院也面临越来越重的信访压力,很多基层法院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涉诉信访已经和“执行难”一样成为全国法院普遍性的工作难题。
二、涉诉信访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我范文大全整理*国的司法独立在宪法上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4][4]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
基本条件,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官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场,实现诉讼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否则法官不保持中立而屈从于外部的各种干涉和压力,就可能做出偏向某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正的判决。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司法活动可能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诸多方面会出于不同目的而企图干预司法,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排除各种非法干预,使得非法外部因素无法介入,从而严格的保护司法。
(二)从一个个案看涉诉信访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笔者作为苏南某基层法院的一名普通干警,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充分反映了涉诉信访对司法公正的影响:2001年2月19日,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与其下属第六村民小组签订协议一份,协议明确该村小学老学校权属由该村委会所有,考虑到新校址有关原因,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