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我们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目标不会改变,涉诉信访由于其更多的是依靠领导的权威和社会影响力而不是法律来解决问题,只能是法治国家解决矛盾纠纷的非常态机制,如果民众更多的依赖涉诉信访来实现其合法权益,那么我们国家司法公正必然会受到影响,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也会受到阻碍,因此,从长远来说,涉诉信访应该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国法治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涉诉信访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土壤,从历史来看,我国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和法治资源的匮乏导致当前我国民众法治思想比较薄弱。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法治的本土文化渊源,有比较浓厚的“清官意识”,同时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厌诉”的传统,信人不信法。从现实来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虽然总体上经济飞速发展,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组织、社会结构发展却严重滞后,存在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社会弱势群体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社会道德底线被屡屡击破,城乡二元结构继续加剧,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等继续加剧,城市中出现新的阶层,如农民工、下岗职工权利缺乏保障,又缺乏意愿表达渠道和救济途径,[9][9]等等。因此,我们不可能一举解决涉诉信访,只能通过一系列综合措施逐步化解信访顽疾。
四、涉诉信访改革与司法公正
(一)涉诉信访改革
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大国的我国,稳定是头等大事,更何况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不可能短时间内得到解决,所以涉诉信访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正如李浩教授所指出的,破解中国式命题所需要的知识注定是细微的、琐碎的、是地方性的、“有中国特色的”,甚至还可能带有“泥土的芳香”。[10][10]我们应当立足国情,设立阶段性的涉诉信访改革目标,一方面,涉诉信访改革必须回应民众的需求,不能一刀割断民众对涉诉信访的依赖,而要考虑到历史和现实,逐渐减弱民众对涉诉信访的需要,用司法满足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设法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1][11]。铭刻在公民内心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和意识,这正是我国民众所缺乏的,只有通过渐进式的改革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的信访难题,同时通过法治宣传,促使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从而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最终在我国实现。
(二)法律应该对涉诉信访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国家对待某种事件态度的不明朗不利于此类事件的解决,涉诉信访现在的地位比较尴尬,面临困境,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问题,需要中国智慧来解决,立法是必不可少的手段。首先应当确立涉诉信访的法律地位,把行政信访和涉诉信访明确区分开来。信访制度设立之初意在疏通民意,权利救济只是其中的功能之一,即使发挥权利救济功能也是“通过个案的个性化处理作为政治制度安排中的刚性制度缺陷的合理补充”[12][12]。立法应当确立涉诉信访的这一补充地位,同时,涉诉信访和行政信访有很大的不同,应当将二者明确区分开来,涉诉信访应当单独立法,从而改变涉诉信访被纳入行政信访治理诱使党政机关介入或干预司法审判,有损司法权威破坏审判独立的局面。其次,应当明确涉诉信访的监督部门,明确只有人大才能对涉诉信访进行制度化监督。在不违背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人大可以对涉诉信访进行处理,但其本身不应参与到审判业务中,也不能对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而应当把监督的重点放置于司法审判行为上,即司法人员是否在审理中保持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三)要完善诉讼制度,构建诉访分离机制
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常态机制,为了减少涉诉信访就要完善司法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诉讼程序制度,当前主要的问题就是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特别是在执行、申请再审等当事人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作机制上,要构建诉访分离机制,改变从立案就开始的涉诉信访,当事人在法院的立案、诉讼材料的送达、开庭、调解、宣判等一系列诉讼活动都要依据诉讼法规定进行,在这些诉讼活动的进行当中当事人不能信访,只有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程序或者实体公正有异议,可以依法上诉或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审判和执行行为不规范、不公才可以信访,这样就避免了诉访不分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法官就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13][13]
(四)应该通过推动司法公正来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并通过解决涉诉信访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有权威会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的运用司法手段而不是非常态的信访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而涉诉信访的解决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做:首先是法官要提高办案质量,做到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来看都实现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案子中,对法官来说一个案子是他办理的很多案子中的一个,而对当事人来说,一个案子可能就是他和法院打交道的唯一一次机会,这一个就意味着全部,如果这个案子没有得到公正处理,这个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权威就会产生怀疑,甚至会带动他身边的人都对法院产生怀疑,因此法官要慎之又慎,对每一个案子都要公正下判,提高办案质量。二是法院要改进司法作风,法院要从小的方面入手改进司法作风,例如完善诉讼服务,在立案时对当事人进行接待、答疑,开展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保障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司法救助,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等制度,保障困难群众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等等。
结 语
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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